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一
元〈英宗至治三則 附刑法志上〉
祥刑典第二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十一
元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卯禁越臺省訴事七月丙申禁服色踰制八月庚戌以軍士貧乏遣知樞密院事鐵木兒不花整治仍詔諭中外有敢擾害者罪之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二年三月辛未,禁捕天鵝,違者籍其家。六月癸 酉,申禁日者妄談天象。九月庚戌,申禁江南典雇妻 妾。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頒行《大元通制》。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 五百三十九條,內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 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 頒行天下。」按《刑法志》:仁宗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 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弘綱》。至英宗時,復命 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 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 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 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 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 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 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蓋古 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 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名例》
《五刑》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
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
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斬。陵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 、「婦為夫之父」 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 、「婦為夫之母」 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室兄弟」 、「為姑姊妹適人者」 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 ;「為再從兄弟」 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 ,「為族曾祖父母」 之類。
《十惡》
《謀反》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 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 魘魅。
「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 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 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 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 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 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 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 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 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