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2

此页尚未校对

奪所受宣敕,除名不敘。

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雖會 赦,流遠。

諸偽造稅物,雜印《私熬顏色》、偽稅物貨者,杖八十七。 告捕得實者,徵《中統》鈔一百貫充賞。物主知情,減犯 人罪一等。其匿稅之物,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 付告人充賞。不知情者不坐,物給元主。其捕獲人擅 自脫放者,減犯人罪二等。受財者與犯人同罪。 諸省部小史,為人誤毀行移檢札,輒自刻印信,偽補 署押,求蓋本罪、無他情弊者,杖七十七,發元籍。 諸僧道偽造諸王印信及《令旨》抄題者,處死。

諸盤獲偽造《印信》之人,同獲強盜給賞。

諸告獲私造曆日者,賞銀一百兩。如無太史院曆日 印信,便同「私曆」造者,以違制論。

諸受財賣他人敕牒及收買轉賣者,杖一百七,刺面 發元籍;買者,杖八十七,發元籍。

諸職官被差,以疾輒令人代乘驛傳而往者,杖六十 七。代者,笞五十七。

諸公差於官船夾帶從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記 過。支過分例米,追徵還官。

諸詐稱使臣,偽寫給驛文字,起馬匹舟船者,杖一百 七。有司失覺察,輒憑無印信關牒倒給者,判署官笞 三十七,首領官吏四十七。

諸職官詐傳上司言語,擅起驛馬者,杖六十七,「脫脫 《禾孫》依隨。」擅給驛馬者,笞五十七,並解職別敘,《記過》 驛官二十七,還職。

諸詐稱「按部官」,恐嚇官吏者,杖六十七。

諸詐稱監臨長官署置差遣,欺取錢物者,杖八十七, 錢物沒官。

諸詐稱「奉使」,所委官聽理民訟者,杖九十七;詐稱「隨 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諸偽造寶鈔,首謀起意,并雕板抄紙,收買顏料,書填 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死,仍沒其家產。兩鄰 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社長失覺察,并巡 捕軍兵各笞四十七。捕盜官及鎮守、巡捕軍官各三 十七。未獲賊徒,依《強盜》立限緝捕。買使偽鈔者,初犯 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斷流遠。

諸捕獲偽鈔,賞銀五錠,給銀不給鈔。

諸父子同造《偽鈔》者,皆處死。

諸父造偽鈔,子聽給使,不與父同坐;子造偽鈔,父不 同造,不與子同坐。

諸夫偽造寶鈔者,妻不坐。

「諸偽造寶鈔」,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諸偽造寶鈔,沒其家產,不及其妻子。

諸赦前收藏偽鈔,赦後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 而不首者,減一等。

諸偽造鈔罪應死者,雖親老無兼丁,不聽上請。 諸捕獲偽造寶鈔之人,雖已身故,其應得賞錢,仍給 其親屬。

諸奴婢買使偽鈔,其主陳首者,不在理賞之例。 諸挑剜裨湊寶鈔者,不分首從,杖一百七,徒一年;再 犯流遠年七十以上者,呈稟定奪,毋輒聽贖。買使者, 減一等。

諸燒造偽銀者,徒。

諸造賣偽銀,買主不知情,價錢給主,偽銀內銷提真 銀沒官,依本犯科罪。

諸偽造各倉支發糧籌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糧者, 準盜係官錢物科罪。倉官人等有犯者,依監主「自盜」 法;贓重者從重論。

諸冒支官錢,計贓以枉法論,並除名不敘。

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奪所受命,追俸,發元籍,會 赦不首,笞四十七,仍追奪之。

諸奴受主命冒充職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 容隱者,八十七。

諸子冒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後」 不出首者,笞四十七,並追回所受宣敕,及支過俸祿 還官。

諸邊臣輒以子婿詐稱招徠蠻獠保充土官者,除名 不敘,拘奪所授官。

「諸軍官承襲偽增年者,監察御史、廉訪司糾察之」,濫 保官吏,並坐罪。

諸職官妄報出身履歷者,除名不敘。

諸譯史、令史,有過不敘,詐稱作闕,別處補用者,笞五 十七,罷役不敘。

諸輸納官物,輒增改朱鈔者,杖六十七,罷之。

諸有司長官,輒以追到盜贓支使卻虛立給主文案 者,雖會赦解職,降先職二等敘,承吏除名不敘。 諸帥府上功文字,詐添有功軍人名數,主謀者,杖八 十七,除名不敘;隨從書寫者,笞五十七。

諸詐以軍功受舉入仕者,罷之,仍奪所受命。

諸擅改已奏官員選目姓名者,雖會赦除名,發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