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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反以賊良善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刑名條目,逐 日上,朕親酌議焉。」律成,宋學士濂具表言:「皇上登大 寶而來,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訓迪群工,諄復千言,唯 恐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溢於意表,是大舜惟刑之恤 之義也。矜憫愚民,陷於罪戾,法司奏讞,惻然弗寧,多 所寬貸。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吏承踵元 弊,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 臣更定新律,至五六易弗倦。茲特敕臣刑部尚書劉 惟謙等,會眾律重修,以協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 可資以出入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 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唐舊,自《名例》以至《斷獄》 十九篇中,來用已頒舊律二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 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補遺百二十 三條,合六百有六條,為三十卷。每一篇成,輒繕寫上 上,揭之西廡壁端,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成百代之憲, 具《易》書之奧。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氣者,莫不 改過遷「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詔頒行已定,設六 部,復更定以吏、戶、禮、兵、刑、工為六類,析篇目為十九, 約條為四百六十。析戶婚為戶役婚婣,分鬥訟為鬥 毆訴訟,分廄庫為廄牧隸兵,倉庫隸戶,分《職制》為公 式,改屬吏受贓隸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 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死刑最重者, 曰陵遲徒、流。重者,曰遷徙,曰充軍。凡憝惡之戮十:曰 謀反,曰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 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內亂。凡貪墨之贓六:曰監守盜, 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名雖沿 唐,而因時定制。緣情制典,自有法律,來所未有。 洪武八年三月,詔:給由赴京,無農「桑學校者,論擬違 制。」十一月,《令》定雜犯工役年限,

按《明通紀》:「洪武八年三月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 道理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使敦篤教化,務 欲使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 給由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相 違。特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 違制。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

按《明會典》:「洪武八年,令雜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終身, 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贓,及雜犯死罪當罷職 役者,發鳳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鳳陽工役一年,然後 屯種。」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官無牙牌者,依律論罪。」又令:「內 官出入,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覺察 者、罪同」

按《明會典》:「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 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借者及借與者,罪同在外; 來朝官,於各門附名出入。」

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 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 論如律。守門軍士失於覺察者,罪如之。若奉駕出入, 則以御史一員臨門察視。

洪武十二年十月,詔定:「庶民有陵侮致仕官者,論如 律。」

按《明通紀》:「洪武十二年十月,定致仕官處鄉黨之禮, 惟於族內序尊卑,如家人禮。其於外祖及妻家亦序 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 異姓致仕官會,則序爵,爵同則序齒。其與異姓無官 者相見,不須答禮。庶民以官禮謁見,敢有陵侮者,論 如律。」

洪武十五年,定行移往來事例。命「有諸司徑行通政 者,論違制。」又定監規,違者制罪。軍士替役留難者,坐 所管官旗。民犯大辟者,減死。

按:《明會典》,「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 司職掌出納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 違制論。

又定《監規》:「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 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 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 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 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 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 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 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典吏人等、侵 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又定「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 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 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 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大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 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