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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又令兩浙、兩淮竈戶,有犯笞杖斷決、徒流遷徙,雜犯 死罪者,止杖一百,仍發煎鹽。其事故竈丁勘實,以附 近有田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

又令:「凡《降級守衛榜例》:管軍官犯罪,指揮降千戶,調 邊衛;千戶降百戶,百戶降總旗,總旗降小旗;衛鎮撫 降所鎮撫,所鎮撫降總旗,俱調邊遠衛。」

又令天下百姓,務要多栽桑棗,每一里種二畝秧。每 一百戶內,共出人力,挑運柴草,燒地耕過再燒,耕燒 三遍下種,待秧高三尺,然後分裁。每五尺闊一壟。每 一戶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裁種過 數目,造冊回奏,違者發雲南金齒充軍。

又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 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 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 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 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庵堂。若遊方問道, 必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 不同者,挐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 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 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 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 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 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法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 教官責罰。詔刑部「諸司有用非法獄具者,即以非法 獄具處治,皂隸處死。」令王府公差假軍情為由馳驛, 及擅應付者,處死。又定《抄劄律令》,令法司擬罪,引《大 誥》。是年,刑部請更定律令,不許。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 復學,停廩肄業。提調官、教官取招生員限次年再試。 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調官, 教官仍舊責罰。」

又詔:「刑部將合用獄具依法較定,與諸司遵守。敢有 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獄具處治,皂隸祗禁,輒便聽 從,行使者一體處死。聽使之際,如曾用言陳告,長官 不從,皂隸祗禁不坐。」

又令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 來。并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 處死。

又奏准:「抄劄遷發,律與《大誥》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 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身存留戶下 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應合抄劄律令: 姦黨 謀反大逆, 姦黨惡 造 偽鈔, 殺一家三人, 採生折割人為首。

《大誥》: 「攬納戶 安保過付, 詭寄田糧, 民人經 該不解物 灑派,拋荒田土, 倚法為姦, 空引偷 軍, 黥刺在逃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 君用。」

又令法司擬罪,許引《大誥》減等。

按《春明夢餘錄》:「『二十八年,刑部奏:律與條例不同者, 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輔治之 術耳,有經有權。律者,常經也,條例,一時之權宜也。朕 御天下將三十年,命有司定律久矣,何用更定? 洪武三十年,禁用黥刺、剕劓開割之刑,詔定私茶出 境,治以重罪,令定罪囚運米贖罪法。又定決不待時, 秋後處決,工役終身律』。」詔刊《大明律》,將《大誥》內條目 附其中。

按《明通紀》:洪武三十年上自序《皇明祖訓》首章云:「朕 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 偽,無不涉歷。其中姦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 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 犯法。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姦頑,非守成之君所用 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 黥、刺、剕、劓、開、割之刑云何?蓋嗣君生長深宮,人情善 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失,不當誤傷善良。臣下敢有 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 處死。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 并偏僻處所,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私茶 出境,即挐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仍究何處地 方。官軍放過者,治以重罪。」

又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 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運赴甘 州、威虜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又定:「決不待時」 十惡, 強盜 劫囚、 激變良民、 失陷城池 罪囚,反獄在逃,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 攻陷城池, 偽造制書寶鈔印信曆日等。

秋後處決 「詐偽 強姦 越皇城者 失誤軍機。」

《朦朧奏啟 》:朋姦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婦, 棄毀卷宗, 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