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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良家妻女 良賤為婚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

鈔法 :「攬納稅糧官物 隱匿入官家財 。」 鹽法:「舶商匿貨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物 ,把持」

行市 服色,違式 私買戰馬、 私藏應禁軍器、 私越冒渡關津、 詐冒給路引 關津留難 遞送 逃軍妻女出京城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宰殺 牛馬、 隱匿孳生官畜產 邀取實封 盜各衙門 官文書、 盜關防印記, 盜園陵樹木 常人盜倉 庫錢糧, 竊盜 恐嚇取財、 詐欺官私取財 發 塚 盜賊窩主 採生折割人 造畜蠱毒殺人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長為人殺《私和 拒毆》追攝人 威力制縛人 奴婢毆家長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奴婢罵家長 越訴 「誣告 ,干名犯義 教唆。」

詞訟 受贓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 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斂 剋留盜贓 「詐 為制書。」 詐病死傷「避事」 詐傳三品四品衙門言 語 教誘人犯法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親屬 相姦 賭博 囑託公事 放火燒毀人房屋 罪 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知情藏匿罪人。

《囚應禁而不禁 》。獄囚誣指平人 。盜決河防。

侵占官街。

又令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必待欽 準、方許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

又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內,遇有 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如是坐視,致使滋蔓 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 捕者,亦罪之。」

又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者准奸惡論。有能 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 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若置造首飾器皿,不在此例。 又令各衛韃靼人同名無姓者,照洪武年間例,賜以 姓氏,仍編置勘合,以備稽考。中國人不得冒韃靼名, 以避管事,違者治罪。

《又令》:凡利國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藝之人,皆許具 實敷奏。若官吏人等,貪贓壞法,顛倒是非,酷虐良民, 及婚姻田土軍役等事,一體職掌榜文內事理,具狀 自下而上陳告。如有假以實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 徑赴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永樂三年,定「官民雜犯死罪」及流徒遷徙、杖笞等罪 納米贖罪例。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令官民雜犯死罪以下,量增贖 罪米,聽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雜犯死罪,納米一百 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 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遷徙者,四十五石; 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 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永樂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監例、 從行部定限回監。違限、引奏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六年,令各關把關頭目,有透漏貨物出境者,處 以極法。又令軍民有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發五 臺山作工畢,仍發北京種田寺。僧擅容留者,同罪。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 法巡捕,不許透漏段匹布絹、私茶青紙出境。若有仍 前私販,挐獲到官,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凌遲處死, 家」遷化外,貨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又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 師,發五臺山作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寺主僧擅 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永樂七年令定、官員有犯、所司具啟準問者問之。若 皇親犯罪、及在外王府長史等官犯罪、須奏報提問。 及議擬罪名、亦須奏請處分

按《明會典》:「永樂七年定,凡內外文武大小官員有犯, 所司具啟準問者問之。若皇親犯小事,令其在家聽 候,具由奏請待報。若所犯重情及干謀逆者,即時拘 執在官,先命皇親會問。若事有未當,及犯人不服,乃 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會皇親再問畢, 將所服情犯及擬議罪名具啟,候車駕回京,奏請處」 分。其在外王府護衛指揮、并長史、及土官、有犯事干 惡逆、先行收問、然後奏聞。其餘所犯、預奏待報提問。 其法司問擬、罪合決死罪者、奏請待報。其餘所犯、悉 具啟決放。如特奉《令旨》原免者、不拘此例

永樂十年,嚴勒稅之律,申僧道不守戒律之禁。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 體察閘辦課程,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 之物一概勒稅者,治以重罪。」

又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 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 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 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