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臨陣, 令》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 功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 凡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泄漏軍機者,皆斬。其 知情不首者,罪同,有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 羊諸物,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 獸騰踏,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 得一應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并文字等項,不論久 近,隨即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 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 非,即報。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如所報實 者,給與勘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 都指揮,都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 戶告總旗,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永樂十三年五月,禁妄告姦惡者。
按《明通紀》:永樂十三年五月,上諭三法司:「如今各處 有妄告奸惡的,好生擾害良善。自今年五月初八日 以前,但有被告奸惡已提到官及未提到官的,都饒 了不問。今後但有指以奸惡為由,生事擾害良善的, 罪之不饒。」
永樂十四年定「一應人於牧養栽種地內圍獵罰罪」 例。
按《明會典》:「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 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 人不許於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 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雖親王 勳戚,犯者亦同。
永樂十五年、令各倉庫收納錢糧、務要納戶親身上 納。如有兜攬作弊之人、納戶通同不行首告者、一體 治以重罪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六年,定「僧道數目」及考試授牒之法。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 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 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 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 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 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 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 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 之。
永樂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凡洪武年間一應榜 文。俱各張掛遵守。如藏匿棄毀不張掛者。凌遲處死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 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 罪二石。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年令、吏典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 京、赴京不著役者、問罪、解發保安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十月,令各官有濫舉者連坐。十一月, 令一切科徭,務樽節,有司宜奏聞而不奏聞者,處以 重罪。屯田軍士,不許擅差,妨其農務。是年又嚴禁自 宮者,及違制科派以毒民者。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十月,令在京七品、在外五 品以上文官及知縣,於五品以下見任及軍民中,選 舉德性惇篤,行止端方,或才能出眾,政績顯著,或文 學可稱,識見優遠者,量材擢用。若有蔽賢及濫舉者 罪之。所舉之人後犯贓罪,舉者連坐。又諭之曰:「朝廷 比年數下詔舉賢,而奉行者悉多徇私背公,或以賄 賂舉,或以親故舉,所得實用十有三四,政事何由而 理,生民何由而安自今必嚴舉并連坐之法,庶得實 材。」十一月,上諭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田土,民所恃以 衣食者。今所在州郡奏除荒田,得非百姓苦於征徭, 相率轉徙,歟抑年饑,衣食不足,或加以疫癘而死亡 歟?自今一切科徭務撙節,仍令有司」,凡政令不便於 民者,條具以聞。被災之處,早奏賑恤。有稽違者,守令 處重罪。〈又〉詔諭戶部尚書夏原吉曰:「古者寓兵於農 而不奪其時,所以民無轉輸之勞而兵食足。後世莫 善於漢之屯田,先帝所立屯種之法甚善,蓋用心亦 甚至。但從來所司數以征徭擾之,既失其時,遂無其 效,所在儲蓄十不及二三,有司不免勞民轉輸矣。其 令天下衛所,凡屯田軍士,自今不許擅差,妨其農務, 違者處重」法。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 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又聖旨:「古者土賦隨地所產,不強其所無。比年如丹 漆石青之類,所司更不究產物之地,一概下郡縣徵 之。」逼迫小民鳩斂金幣,詣京師博易輸納,而商販之 徒,乘時射利,物價騰踊數十倍加。不肖官吏夤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