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3

此页尚未校对

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 種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 五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 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 籍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 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 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又奏准、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於本司交割。 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留難者、從御 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司辨驗問罪

又令都察院榜示「壩上大馬房、草場內外官員人等, 不許私役官軍,占種交通擅借,及縱容官豪建立窯 座,創蓋寺廟等項。每歲秋後,遣給事中、御史等官巡 視。其有仍前不悛者,處以重刑。」

又奏准、「凡軍吏、不許軍職衙門濫用。違者、問調南丹 等衛補伍」

又奏准:「凡軍犯問招,改捏名貫,候至《編發》脫逃,其後 該衛查勾,無從根捉。又有假稱未到衛所,蒙恩釋宥, 或詐諸衙門文書,潛回鄉里,榜文至日,限兩月以裡 自首,就發本處附近衛所充軍,原衛除伍。如限外不 首,事發,犯人杖一百,連家小發煙瘴地面充軍。知情 里鄰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依律科斷,果係恩 宥人數、曾經勘明給引寧家者、造冊繳部

又奏准:「凡逃軍及已解軍在家潛住者,父祖充軍,子 孫畏繼,於別州縣過繼」作贅冒籍,而以丁盡戶絕回 申,或充軍在役,而原戶人私開作民戶者,並限兩箇 月具首免罪。如違軍,杖一百,發煙瘴衛分。里鄰窩家 長解人等,發附近充軍。

又、凡勾軍人潛回原籍、糧里容留者、照窩藏逃軍例 問發

又奏准:凡清軍御史按屬地方有軍衛官虐害軍士, 指實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鄰長解人等,將逃軍并應 繼已解各軍丁容私埋沒,及戶有壯丁,卻將老幼殘 疾家人義男等項頂解,并挾讎故將同姓同名冒頂 陷害,並依《軍政條例》發落。

又令:「廩膳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充吏,增廣六年以 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正統二年,禁伐天壽山樹木。流民不服招撫者,正犯 戶下分輕重治罪。至各庫該管私盜布者,竈丁有犯 罪者,軍丁有妄告民籍者,逃軍挾讎挐獲者,俱令依 律究治。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諭天壽山,祖宗陵寢所在,敢有 剪代樹木者,治以重罪,家屬發邊遠充軍,仍令錦衣 衛官校巡視。」

又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 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 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 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邊衛充 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罪同。 又令各庫所收布,有長三丈以上者,俱准一匹放支 官軍。若該管官截去餘尺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 又令各處竈丁有犯,俱免納米及調場,笞杖者,的決。 雜犯死罪與徒、流罪者,除歲辦額鹽外,令每日煎鹽 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 限計日煎鹽贖罪。

又議准:凡軍丁有訴告民籍及分戶在前冒解者,俱 暫發該衛收役。行移州縣勘實,軍改為民,原清里老, 依律問罪。若是妄告,就行本衛如法究治。

又議准:凡洪武年間,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內人 犯,後斷發充軍夤差,勾取軍丁,將前項病故人名添 入勘合,詐伊子孫財物,或因逃回怪恨糧里挐獲捏 作一同問發。在逃報衛,坐勾清軍官勘實,呈部開豁。 其挾讎官軍,行衛依律問罪。

正統三年禁私煎銀礦。令「稽違旨意公文者,及運官 犯罪者各有責罰。」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 家口遷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 勦捕。」

又奏准、「各鋪添設鋪司一名。兩京總鋪添三名。各布 政司總鋪添設二名。專一齎送旨意公文。如有稽違、 依律問罪。」

又令各衛所運糧官,有比試違限者,俱住俸,於淮安 倉支該運米數,赴京完納復俸。

又令犯罪罰運者,仍運該運之數,無力者發極邊衛。 正統四年,定御史、按察司追問公事不迴避讎嫌罪。 又定生員犯罪運糧官軍雜犯死罪例。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定,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追問 公事,中間如有讎嫌之人,並聽移文陳說迴避。若懷 私按問,敢有違枉者,於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問雖 實,亦以不應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