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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 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 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凌遲 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又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追糧米。」若犯受 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妾事理重者,兩直隸發充 「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 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又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 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遞減四十 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運至居庸關、 隆慶衛等倉,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 年七十石,餘四等遞減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 十一石。

又令陝西西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 係贓罪,笞杖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 者,定撥各堡納草。又令開中兩淮、兩浙、河東、長蘆運 司存積四分官鹽,不分四品以上官員之家,及軍民 人等,俱於在京西城等坊草場上納草束。

又奏准、召商納草、不分官員軍民之家、每穀草一百 束、價銀三兩。禾草一百束、二兩二錢、就於京場上納。 正統  年、禁於盧溝橋東西取石者。

按《明會典》:「正統間,令都察院出榜禁約官員軍民人 等,不許盧溝橋以東及西一帶,鑿山取石。但曾掘成 坑坎者,責令填平。今後取石,俱於盧溝橋河西一帶 取用,還差人巡視,如有故違仍於河東一帶取石者, 治以重罪。」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處解京布鈔等項有侵剋絹匹者治罪又定納鈔贖罪例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後 戶部看驗堪中,方許送庫交納,取長單付繳,令各處 解納絹匹,若驗不中度,百匹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 外充軍。絹匹責各犯家下追賠,承行官吏行巡按御 史提問。」

又令:「內外法司問擬笞杖罪囚,有力者納鈔:笞一十 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貫;杖 六十一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一百為 三千貫。其貪贓官吏,除金銀珠寶仍追本色,餘物亦 照今例折鈔:羅段每匹八百貫,綾紗三百貫,大絹一 百貫,小絹三,梭布各三十貫,大綿布二十貫,小綿布 八貫。」

景泰二年,令「各運司提舉司官吏縱容庫役門子作 弊者,及寄籍不入圖甲者,攢造黃冊。姦民豪戶通同 書手作弊者,俱問充軍。」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又令各運司提舉司官吏,縱容 庫役門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員、鹽課司官攢通同 富豪總催鑊秤人等,詐害客商,批驗所監掣官員并 官攢作弊害人,受贓滿貫者,俱發邊衛充軍。」

《又》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 故改調等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 業者,許令寄籍。將戶內人丁田產報官,編入圖甲,納 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 今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 京,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又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 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 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 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并當該官吏, 提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官并書算姓名 貫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 軍

景泰三年,詔:「各官舉薦賢才,所舉犯贓舉主連坐。令 攢造黃冊作弊者,軍士納賄買閒者,誆騙納戶財物 者,營充斗級牌子在倉作弊者,轉賣影射私鹽者,俱 按律治罪。」又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 倉贖罪。

按《明通紀》:景泰三年,詔各處見任官員,有才行政事 優長,屈在下僚,及有文學才行堪受職任之士,隱於 民間,及官員罷職,委無贓犯重情,而才學可用者,並 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巡撫巡按方面,并府州縣正 官,舉薦赴京考用。所舉之人,後犯贓罪,連坐舉主。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攢造黃冊。官吏里書人 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者、事發所在法司 解京、並發口外為民

又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 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個月,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 身守邊。

又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挐問仍盡本法, 將所攬錢糧納完,再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監 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籍之徒,更改姓名,營充斗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