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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教官 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虛詐扶 同,一體治罪。

又奏准:「廣東盜珠人犯,除將軍器下海,為首真犯死 罪外,但係在於珠池捉獲,駕黑白漕船,專用扒網盜 珠,曾經持杖拒捕者,不分人之多寡,珠之輕重,及聚 至三十人以上,盜珠至十兩以上者,比照盜礦事例, 不分初犯、再犯,軍發雲南邊衛分,民并舍餘發廣西 衛分,各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二箇月 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廣西衛分各充軍。如係附 海居民,止是用手拾蚌取珠,所得不多者,免其枷號, 照常發落。職官有犯,奏請定奪。」

弘治十五年,禁守備濫受詞訟。嚴故決湖堤及盜洩 水利。禁定戶丁投充影射罪。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守備衙門有不該受理 詞訟而輒與准行者,許承行衙門參奏。如或轉相容 隱,聽南京科道官糾舉。」

又議准、「凡故決厲山湖、安山積水湖堤岸者、照故決 南旺等湖」事例、用草捲閣版、盜洩水利得財該徒罪 以上者、照盜決河防事例、各問罪

又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 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餘丁多 者,悉查出當差。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弘治十六年,嚴織造段匹,奏討鹽價禁令,兩淮運司 不辨驗竈丁,事發治罪。又禁軍民人等私交王府題 准,生員犯規,依律問罪。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織造段匹,再不許奏討 鹽價,違者許該部該科論奏。」

又令兩淮運司:「今後各場鹽課,先要辨驗竈丁,日逐 納鹽。若有泥土,不許收受,係官吏總催插和,抵數那 補,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驗者,事 發一體治罪。」

又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物、 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挐問。郡王 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又題准:生員不拘增廩、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 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者,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 查究得實,依律問罪;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門充 吏,役滿為民當差。

弘治十七年,禁把總等官科派各船。令舉試官不勝 任者治罪。定《鹽場律》。令各王府勘結婚期,文移所司 遷延者治罪。令四川各官申明茶禁,禁科舉入場及 開榜之日投匿名文書。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撥操軍 權門私役鄉飲酒,貴賤賢否無別。又收放錢糧通同 作弊者,俱治罪。又定造軍丁冊不實,及天文生犯充 《軍罪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題准,把總等官敢有指稱打 點饋送,計船科取,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問。如將 己物科派各船,希圖覓利,或攬客商貨物,取其雇值, 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賠腳價,亦 許首告所在官司,照例盡數入官。」

又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 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又議准:鹽場先將該年正課納完,剩有鹽斤,方許各 商買補。正課未完,就將鹽斤先買裝出者,竈商一體 治罪。額辦鹽課,除年例供應各項食鹽關支外,其餘 務要如法收積,聽候各邊商人關支。但有勢豪之家 仍前奏討買補,侵奪商利、阻壞鹽法者,奏詞立案,仍 聽戶部及科道官論奏,治以重罪。

又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聽 王府舉奏治罪

「又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 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利州衛選委指 揮一員,專管巡察。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 捕官管理。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軍民人等敢有 仍前私販,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一體重治。」 又奏准:「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如挾私投匿名文 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御史、五城兵馬司,在外 聽按察司,并應捕人役,緝挐到官,依律治罪。見者即 便依律燒燬,不許考試官委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 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罪,違者並聽監試 御史糾舉。」

又題准: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 役,五名以上,降一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 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 充軍。

又題准:「今後但遇鄉飲酒,延訪年高有德,為眾所推 服者為賓,其次為介。如本縣有以禮致仕官員主席, 請以為僎,不許視為虛文,以致貴賤混淆,賢否無別。 如違,該府具呈巡按御史徑自題問,依律治罪。」 又令:各處百姓輸納錢糧到京,凡遇收放內府、各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