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九
皇清〈律例四〉
祥刑典第四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九
皇清
《大清律》
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武》。〉�〈文〉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奸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承襲〉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本管衙門保勘明白〉申。〈部奏〉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起送兵部〉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眛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之日〉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乞養干〉「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罪〉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條例》: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及武職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本犯子孫不許。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
一、降級官見在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仍許襲。
一、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孫不准承襲。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別衛〈凡調者、不許還原衛〉為事脫逃革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一、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故官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
一、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一,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隸、江南、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 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給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 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