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者杖一百。〈《罪責》「主婚人,有財禮乃坐。」 〉妾「各減二等。」〈無主婚人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減妾二等問〉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主婚者言〉俱不坐。〈財禮給還〉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不論期親以上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條例》:
凡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 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七出 》:「無子 ,淫泆 不事舅姑 。多言 盜竊 ,妒忌 ,惡疾。」
三不去 ,與更三年喪 。前貧賤,後富貴 。有所娶,無所歸。
「五年無過不娶」 ,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減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其由〉主婚人並減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從科之〉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減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減〉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