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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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官軍調別 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 衛分充軍。」「冒支茶引,俱入官。參將撫夷等官本身,并 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 體問調邊衛,帶俸差操。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 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 發附近,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 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 落。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 貨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 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 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買頭匹不稅契 者,罪亦如之。仍于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 省「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 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 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 停塌洽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 不盡者,罪亦如之。貨物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 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周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 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 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 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有隱 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價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 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 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以不 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 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不告官 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 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準折人妻 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 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 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 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 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 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 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 名

一、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 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 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錢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 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 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 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 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 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 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減一等。詐言 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 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 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 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 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 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