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 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 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 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或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 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一、凡各邊及腹裡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婦十 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 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 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 參究治罪。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 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 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盜攻陷城池、劫殺焚 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 陷城寨者」律斬。府州縣掌印并捕盜官與衛所同住 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 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 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 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 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 盜官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 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 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 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 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縱軍虜掠
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于外境虜掠 人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 旗,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若軍人不 曾經由本管頭目,私出外境虜掠者,為首杖一百,為 從杖九十。傷人為首者斬,為從杖一百,俱發邊遠充 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其邊境 「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 附地面虜掠者,不分首從,皆斬。本管頭目鈐束不嚴, 各杖八十,附過還職。其知罪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 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挐 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 調發邊衛充軍。其管操指揮千百戶等官、往回不許 與軍相離。若不行鈐束、并故縱劫奪殺人等項者、參 問調衛
一、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 虜男婦二十名口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 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 官軍,隨即擒獲解官者,准免本罪。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 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 百,指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戶, 千戶降充百戶,百戶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 降充軍役,並發邊遠守禦。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 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各杖 一百,追奪,發邊遠充軍。若棄城而逃者,斬。
一、各衛所京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除犯該 死罪并立功降調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聽掌印 官申呈巡撫巡按衙門,鎖項差人解兵部發操。若有 抗違不服或挾私排陷者,參奏,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掌印官縱容不舉,參究治罪。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官軍用錢買閑 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 號一個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 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一、凡赴京操軍,一班不到者,罰班三個月。軍兩班官 一班不到者,罰班六個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 者,罰班一年。俱先送法司問罪,完日發本營罰班。其 該班不到月日,各另扣補。若有能自首者,免其問罪, 送營照前罰補。前項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 軍職俱不必參提,徑自送問。
一、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來者,備行各該巡按御史, 督屬挐獲問罪,差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 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三個月。軍兩班、官一班不 到者,改撥本處沿邊城堡,罰班六個月。軍三班、官兩 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 另扣筭。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 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如有缺少者,以 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 上,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一級,調衛。都司掌印官,五分 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降級。若已照數點發,致有 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衛所劄付官,俱照前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