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 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 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 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 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 罪止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 頭目知情故縱者,各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 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 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于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 准理。若各衛軍人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其親 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 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 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一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 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 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 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 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 戶。其管軍多者,驗數折算減降,不及數者不坐。若有 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 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 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 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 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俱照奉憲宗皇 帝欽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 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 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 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 糧差操。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行糧腳力、有司不即應 付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 動,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 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 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 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 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把守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 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並罪坐直日者。餘條准此。若有文引,冒名度關津者, 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把守之人知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其將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 越度,杖七十。
「私度」 ,謂人有引馬騾無引者。「冒度」 ,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者。「越度」 ,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 軍,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 擬明白,除充軍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發外,文官降 調者,革職冠帶閒住。閒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 發口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 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 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關隘、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 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 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 若于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 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 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 知者,不坐。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 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若軍民出百 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 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 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若 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 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 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