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 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 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把 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于盤詰者,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 城者,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盤詰姦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裡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 于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 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 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于 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 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 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裡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 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 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姦細能首降 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 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貨物 船車,並入官。于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 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 減一等。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 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 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 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 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 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 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 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 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 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 外,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 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 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 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 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 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 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 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 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 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 有執照,于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 硝黃入官,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 「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 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 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 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 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 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 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 八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 應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 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騣尾入官,牛 《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 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羊,減馬三等。驢騾,減馬牛駝二等。若胎生不 及日時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 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孳生馬匹
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 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 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太僕 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驗畜產不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