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三
明〈律例四〉
祥刑典第三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三
明
刑律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 首從,皆陵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 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 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 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 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坐。〈下條准此〉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 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 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
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 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 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 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 者,以《謀叛》已行論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皆者謂不分首從一 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 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享薦玉帛 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未進神御, 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 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 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並「刺」字。
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盜各 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從重 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皆斬。盜關防印記 者、皆杖一百、刺字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盜御寶及乘與服御物皆是〉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 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 發邊衛永遠充軍。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凡盜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 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刺字、革前 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 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等鑰、皆杖一百、 並刺字
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與「私 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 盜》論。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 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 一等
一、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 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 者,驗實真正椿楂,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 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 山者,俱照前擬斷。其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牆二 十里,敢有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枷號一 「個月,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皇城內外耕種牧放,安 歇作踐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拾 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斂銀兩餽送,不行用心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