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 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 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 「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其自收留為 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 者,俱不坐,追價還主。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 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 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 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害貧 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 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 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 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 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 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 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 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 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 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 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隱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 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 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 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 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徒有妄稱主保、小 里長、保長、主守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 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 該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 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 蔽在己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 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發 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 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若丁夫雜匠 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 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 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 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 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 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 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顧工錢六十文。 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 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如違者,即以私役 論。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 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弟兄 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須期親以上尊長親 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 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 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