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 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 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 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 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 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 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 正,伸訴冤枉者,准行辯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 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為民。原問差操 者,發邊衛差操。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所充軍。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 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 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 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問。若係干己事情, 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 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毀。 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 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 十兩充賞。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 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若告 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 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 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詞 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 「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監 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 管官司陳告,及本宗公事未絕者,並聽置簿立限,發 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 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 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 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 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追 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 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謂如所告公事,合 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 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聽訟回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 師,及舊有《讎嫌》之人,並聽移文回避。違者,笞四十。若 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 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 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 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 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 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 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 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 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 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 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如果 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 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 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 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 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 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 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 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 決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誣輕為 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 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 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 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 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 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 文。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 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 四十,贖錢二貫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 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