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 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 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 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並發》 歸宗。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 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 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 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 坊之人、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 者、勿論
一、凡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 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張賭 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二個月。若平昔不係前 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 等,問罪,枷號一個月,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 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 二等者、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 食糧差操。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 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 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 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的問罪。有司里 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挐送 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不饒。欽此。
一、萬曆十一年八月內,節奉聖旨:「自宮禁例,載在《會 典》,我皇祖明旨甚嚴,乃無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 傷和氣。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 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 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 之日選用。如有私割,照例重治。鄰佑不舉的,一併治」 罪不饒。欽此。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 坐。」謂所囑曲法之事,不分從與不從,行與不行,但囑 即得此罪。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 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 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 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 「一百,所枉重者,與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謂監臨 勢要之人,但囑託即杖一百,官吏聽從者,仍笞五十, 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 與監臨勢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 死者,監臨勢要之人合減死一等。若受贓者,並計贓 以枉法論。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 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 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 燒宗廟及宮闕者,絞社減一等。若於陵兆域內失火 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 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 守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在 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 火者,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火 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 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 廨倉庫,係官聚之物者,皆斬。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 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 聚之物者,各減一等。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 產折剉陪償,還官給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 「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挐問明白,將 正犯梟首示眾。燒毀之物,先儘犯人財產,折剉陪償。 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陪。欽此。」 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