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又四月二十八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軍行所至,有離人夫婦及淫人婦女」,
者死。擅殺不拒敵之人及掠人衣服者,將所得之物賞給首告之人,仍行鞭責。欽此。
又五月初六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遇敵臨陣,擅自退縮者,貝勒等奪」
其部眾兵丁處死,妻子沒為奴。欽此。
又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天聰七年
《大清會典》:「天聰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清淨處。」
所有請喇嘛念《經》治病者,家主治罪。
又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婦女,及不呈明禮部,私為喇嘛,私蓋寺廟者,治罪。」
天聰八年
《大清會典》:「天聰八年,定婦人有願殉夫者,止許正妻。」
殉葬、仍行旌表。一應妾媵不許殉葬。若妻強逼侍女殉葬者,其妻坐死。如違律自殉者,夫族兄弟各議罰。首人許離本主
天聰九年
《大清會典》。天聰九年三月十八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有濫役民夫、致妨農務者、該管佐」
領撥什庫等俱治罪。「欽此。」
天聰十年
《大清會典》:天聰十年
諭旨:「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等有驕肆慢上、貪」
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陳毋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
崇德元年
《大清會典》。崇德元年
《諭都察院》:各官、皆係朝廷諫諍之臣。朕躬如有不親
「政務,忠良失職,奸邪得位,有罪者錄用,有功者降謫等事,爾等有所見聞,即行規諫。」 至于諸王、貝勒大臣,有曠廢職掌,耽酒色,好逸樂,取民財物,奪民婦女。或朝會輕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適己意,託病偷安,不朝參入署者,禮部稽察。若禮部徇情容隱,爾等察奏。或六部斷事偏謬,及事未審結,誑奏已結者,爾等亦稽察奏聞。凡人在部控告、未經審結、又赴告于爾衙門者,爾等公議,應奏者奏、不應奏者逐之。至爾衙門有受賄之弊,須互相防檢,若以私讎誣劾,定加爾罪。其餘所奏,是者即為允從、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爾等與被劾之人質對。
又題准:「家僕告主審實者,將原告撥與他人為奴。」
又五月十二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有傳布訛言者,處死。欽此。」
又定「親王以下官民人等、俱不許用黃色及五爪龍鳳黃段。其馬鞍《鞦轡䩞坐禁例》並同。」 崇德二年、
《大清會典》。崇德二年二月初四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有劫掠良民者、該管官《撥什庫》」、俱
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為首者斬以徇。」 欽此。崇德三年
《大清會典》凡宗籍紀載:崇德三年定親王以下至宗
室所生子女,年及一歲,許將其名並所生年月日、時、母氏某、收生婦某,開列送府,詳載冊籍。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記籍。如將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並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治以重罪。《覺羅》子女,年及一歲,照前例記籍。其庶出之子,亦准記籍。如以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治以重罪。
崇德 年
《大清會典》:「崇德年間定滿洲、蒙古、漢軍、巫師、道士跳」
《神驅鬼逐邪》以惑民心者,處死。其延請跳神逐邪者,亦治以罪。
又定:「王府不遵定制,臺基過高,多蓋房屋者治罪。」
又定:「親王以下婚娶,如違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兩家俱議罪。」
又定:「自超品公以下至軍民人等婚娶,若違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兩家俱議罪。」
崇德七年
《大清會典》。崇德七年五月初十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老少男婦、有為善友惑世誣民者」
永行禁止。如不遵禁約,必殺無赦。該管各佐領撥什庫及各主不行查究者,一例治罪。欽此。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崇德八年題准、凡叩
閽者鞭一百
又題准:「凡有衝突儀仗者,治以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