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贖銀六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錢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釐六忽。
徒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徒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附誣輕為重收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徒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徒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二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贖銀七分五釐。
徒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杖一百,餘二十杖,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贖銀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