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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

皇清律例二

祥刑典第四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

皇清

《大清律附》
順治二年奏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陵遲處死

刑律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 《折割人》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決不待時。

戶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制書、及起馬御寶。

聖旨、起船符驗者

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 ,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 ,《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 「折割人」 為從者。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 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