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
皇清〈律例二〉
祥刑典第四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
皇清
《大清律附》〈順治二年奏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陵遲處死
刑律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 《折割人》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決不待時。〉
戶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
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盜
制書、及起馬御寶。
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
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 ,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 ,《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 「折割人」 為從者。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 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