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伴當人等,三五成群」 ,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邊衛,屬有司者附近,俱永遠。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者,照「打攪倉場例。」
一捏稱
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
遠
兵例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外國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惹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俱邊衛永遠。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職,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至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入港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漢人交結外國人事例,邊衛永遠。
一、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極邊永遠
刑例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寧、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衙門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裡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裡例擬斷。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屬軍衛者,極邊,屬有司者,邊衛,各永遠。」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挐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從,邊衛永遠。一、設方略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為從者,邊衛永遠,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威逼人致死」 ,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三百兩以上,邊衛永遠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邊衛,《永遠》
極邊煙瘴、邊遠、沿海邊外充軍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吏例》。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邊外
一,「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極邊煙瘴
戶例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以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 回申者、《煙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民發邊外。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民發邊外。
一,「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番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
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
煙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