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 等項、若原係充軍邊外為民者、發極邊。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虛,「原為民者發邊外。原問充軍者,發極邊。一,驀越赴京,及撫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邊外。」
一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挾制官吏、不干己事、屬有司者邊外。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兜攬受雇。受寄之人屬有司者邊外。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二百兩以上,調煙瘴地面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邊遠。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原係邊衛,調極邊。」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若買到土人過倒所司公文,頂名赴部者、邊外
一,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一,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極邊一問,發延慶、保安二州為民。在逃者,改發自在、安樂二州。若自在、安樂二州逃回,在逃者,發極邊充軍,遇
赦不宥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 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有司者
充軍
邊衛
名例例
一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一
郡王、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
王參詳後奏。如違、齎奏人員、若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之人。其無籍之徒、誆財物
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一
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
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
王府祿米、本府旗校官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
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併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杖以上一投充
王府、及鎮守總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
為家人伴當事干,赫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
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下親首告。
一自首強盜,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餘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 ,放火燒空房及田場積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
「請希求進用。」 「夤緣奔競。」 乞
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旗軍舍餘調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調邊衛。
一,「軍職異姓買襲之人。」
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者。軍旗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挐者,調邊衛。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省祭印承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已除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