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 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其斗級、 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 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 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 庫子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 盜同罪。若被強盜者,勿論。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 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 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 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 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賊,追賠 者,亦問罪降調。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得代,所收錢糧官物,並 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給由。其有應合相沿交 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 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 原封官司而擅開者,杖六十。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應受上物而 受下物之類,及有司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 增減不實者,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坐贓論。若應給 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其監臨官吏,知而 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 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 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留難刁蹬,不即 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 一年。《守門人》留難者,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 有先後,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 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各色,掯勒 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 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干礙 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 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 還官。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 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 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盜賊劫奪,事出不 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賠。 其監臨主守,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 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者,並計贓, 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 坐。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 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 交收,差人轉解,勒令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 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 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其起運官 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 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波, 及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 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賠。若 有侵欺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本 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贓以 「《監守自盜》論。」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 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 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 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 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 上,發邊衛充軍。
一、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 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 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 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 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 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 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坐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 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