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民并軍丁人等
比附《律條》。〈「比附」 各條,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備考。〉一、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
一,姦親女,比依姦子孫之婦,又比依姦兄弟之女者律斬決不待時。律無該載,合依《比附律條》斬。
一,男女定婚末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姦妻之母姨,比依「凡姦論。」
一、義男姦義母,比依「雇工人姦家長妻」 律斬。一、姦乞養男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 律科斷。其男與婦,斷還本宗,但強者斬。
一、女婿姦妻母,係敗壞人倫,有傷風化,比依本條事例,各斬。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雇工人及奴婢姦家長期親者律,絞。
一,兄調戲弟婦,比依「強姦未成者律。」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
一、弓兵姦職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者律。
一、姦繼母,比依姦父妾律,斬。
一、罵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罵三品以上官長,比依《罵祖父母》律絞。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一既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罵主,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毀罵職官,比依「奴婢罵家長期親論。」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律》絞;一誹謗。
朝廷,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子孫罵父母」 律論;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妻之子打庶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者律」 ,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千戶私役軍人不從,踢傷身死。事發,差人押解不服,又將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毆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斬。
一,養父毆殺乞養子,比依「師毆弟子」 ,與「伯叔父母毆殺姪」 同。
一,乞養異姓子,毆養父母,比依僧道毆受業師,與毆伯叔父母同。今例與子孫同論年歲、有無娶妻分產。
一,謀殺義叔,比依「雇工人謀殺家長已行」 ,罪同「子孫殺父母已行」 律。
一妻將夫毆打。又行嚇說伱每日將父母打罵。我去告伱。以致夫自縊身死。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
一,民人結攬寫發,比依禁革,主保小里長生事擾民論。
一,僧道打死徒弟,比依「伯叔故殺子姪」 律論。一,負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一人論。」
一凡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絞。
一,「給由牌誤比依奏事錯誤論。」
一,《倒使印信,比依行移文書失錯論》。
一,上直官軍,上工人匠,遺失銅牌木牌,比依《遺失官文書》律,杖七十,責限三十日,尋見免罪。一,打破信牌,比依《毀官文書》律,杖一百。又比依《棄毀》。
《制書論》。
一遺失
京城門鎖鑰、比依「遺失印信巡牌律」 論
一棄毀祖宗神主,比依「棄毀父母死屍」 律斬。一三犯竊盜偽造上工人匠牌面,帶入
內府比依廚役校尉入內、懸帶銅牌木牌偽造者
斬
一私煎銀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 律絞。一詐他人名姓、註附木牌進
內府不銷名字、意在陷害他人。《比依投》隱匿姓名
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詐稱「御史齎駕帖挐人」 ,比依《詐傳》。
《詔旨律》
一,假寫家書,詐稱寄來財物,不行送還,勒取人財物者,比依「恐嚇取人財物」 ,計贓准《竊盜》論。一,詐稱校尉挐人,比依「近侍人詐稱私行者」 律,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