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曰《議親》。〈謂 「皇家袒免以上親」 及 「太皇太后 、皇太后緦麻以上親 」 ,「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
二曰,《議故》。〈謂 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 者。〉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不可加刑,但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
旨,不許擅自勾問。〈有 旨免究即已〉若奉。
旨。推問者。〈不得遽擬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
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
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
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 旨。若奉 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八固山額真與機密大臣、內院三法司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 上裁。
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
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 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條例》:〉
一凡在京勳戚、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
職官有犯。〈「若京官三品以上,則為應議之人」 ,不在此例。〉凡京官:〈不拘大小已未入流〉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所犯實封〉奏聞,請
旨、「不許擅」〈自勾〉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正官〉並。
分司取問明白議。〈其原犯情由。〉擬:〈定罪名〉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雖係六品以下者〉所轄上司:〈提調官風憲者不在此例〉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
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仍候委官審〈果是〉實方:
許判決。〈若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其犯應該笞決私罪罰俸收贖、紀錄三項公罪者。〈其罪既輕則所轄上司亦得徑自提問發落〉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府州縣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干上司〉實封、徑自奏陳。
條例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
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
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
請者具奏發落
一凡
皇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
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贖。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并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數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所犯。〉事由、申呈兵部、奏聞、請
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
事。但有干連軍官〈合當提對。〉及《承》。〈令陳〉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若得 旨准令取問方可行提〉不許擅自勾問。若〈以上各衙門〉奉:
旨推問。除〈公私〉笞罪收贖:〈招前不敘功議後不請 旨〉明白回奏。《杖》
罪以上須要論。〈父祖及本身。〉功定議〈其應得罪名〉請
旨區處。〈不得擅自發落〉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俱依《職官》
有犯律不在此限
條例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