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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地方失事,該管官勒令失主,少報盜數,或將未獲盜賊謊報亡故者,革職。文職道府武職兼轄官不行詳查轉報者,罰俸一年;督撫、提、鎮妄行具題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疏咨》內若不開明有無未完錢糧盜案者,仍行確查,將題報各官議處。」

又題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員人等,家僕雇工人,將本主財物私自偷盜,或串通外人偷盜,或家僕雇工人自相偷盜得財者,俱照凡人竊盜律,計贓刺字擬罪。贓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不得財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又覆准:凡直省首告人命強盜事件,以首告之日為始,定限一年題結。倘案內犯証未獲,情罪未得真確者,該督撫題明展限。若事可速結,因有一年之限,遷延不結者,從重治罪。

又題准、凡《律例》開明立決罪犯、即行處決。其未經指名死罪各犯、俱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直隸各省監候秋後處決人犯,該撫會同總督審錄具題。」 候

旨咨行處決。其直隸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令各

省巡撫會同總督審錄具題,刑部會同院寺覆核具奏。

又議准:「陞任官員,以吏部文憑到日為始,兩月內該撫確查,如有錢糧盜案未清,即行題參。如無錢糧盜案,一月內即令交代,催赴新任,以起行日期,申報吏部。若借端觀望,遲延不行,或枉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本官黜革。或上司乘隙借端勒掯遲延者,督撫指參,降二級調用。」 或任內果有錢「糧盜案未結,而道府廳官不報者,亦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凡在外大小各衙門」 ,有侵欺錢糧婪贓之衙役。遇

赦免罪後、復入原衙門、或別衙門應役者、除死罪

外,將本犯僉妻流徙寧古塔。其收用之官,以知情縱令論革職。若事經首發,該督撫不行糾參者,降一級留任。如不係本官任內革役,未經查出收用者,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又覆准:侵欺錢糧,婪贓衙役,遇

赦,「援免後仍入衙門應役者,除死罪外,流徙寧古。」

又覆准:凡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者,照例正法。所侵錢糧,勒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將妻及未分家之子併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限六個月追完,如不完,將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能完者、

將本犯及妻併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又題准: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又《題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又題准:「天津、大沽鹽船出口,巡鹽御史印給號票,填明人數,地方防汛官查驗放行。如無印票,及人數不符,并夾帶違禁貨物者,挐獲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縱者,照所定出境例處分。」

又題准:直省民人違禁販馬,或私作「馬牙,被人出首者,價銀給出首之人,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縣官罰俸一年,典史、吏目、驛丞等官,罰俸六個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偷採人參之鋪頭,擬絞監候」 ,出財招集多人偷採者,照為首例處死。牲畜等物一併入官。

又議准初次叩

《閽》涉虛者,罰銀七十兩。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官員在通政司登聞鼓衙門,將已經具告審結之事,復稱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審,果無冤枉具告官降一級調用。若干原詞外,捏造言語,妄生枝節具告,審虛者,加等治罪。

又題准:「八旗官員有以遷葬修墳或扶柩弔問等事請假者,酌定限期,給與路引。違限者,酌量議處。」

又議准各

壇廟城垣衙門等處、遇有損壞、該管官即行具報。如違

玩不報,以致盜失磚石木植等物,將該管官題參議處。

又議准:「按察司承問事件,一年內舛錯二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