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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仍枷責免流徙

又題准:「私鑄人鄰佑,不分知情與不知情」 ,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

又議准:「雇用夫役,以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內者,每名每站給銀一錢五分;用夫千名以外者,每多用夫一百名,每名每站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其雇價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如該督撫多報冒銷,及少算累民,查出從重治罪。」 又題准:「各省雇夫,酌計里數,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給銀一錢五分;用夫千名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如多報冒銷或少給累民者,查參重處。」 又覆准:存留驛站官役俸工雜支等項,俱照銀七錢三例收放制錢。該督撫查取所屬徵收流水底簿磨對年終收放數目,造冊報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題參。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勒令百姓買引,私派戶口銷鹽者,革職。司道府都司不查報者,降三級調用。巡鹽御史失於查參者,降一級調用。兼管鹽法巡撫失於查參者,降一級留任。」

又令:「凡死罪重犯論功議免、著照原定例行。」 又覆准:官吏仵作受賄捏報撿驗不實者,仍照律治罪。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復照舊行《熱審事例》。凡查審詞訟。覆准上司官批審事件。查案內係何處人。即交該地方官確審申詳。勿得改批別地方。以滋遲延拖累

又覆准:「光棍審實者,照順治十三年題定條例治罪。」

又覆准

朝審秋決重犯。將矜疑緩決情真者、分別三項。具

題俟

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減等,緩決者仍行監候,情真。

者刑科三覆奏

聞。俟

命下之後,另本開列《花名候》:

御筆「勾除方行處決。未經勾除者仍行監候。」

又覆准

朝審重犯、《略節招冊》、查照會審各官、每員分送一

「帙,至會審時,仍將各犯原招口供帶赴核擬。」 又議准:「強盜入城,劫掠倉庫,殺害官民,搶奪獄囚,承緝文武官員,俱住俸,限一年緝挐,盡獲開復。限內不獲,各降一級調用。同城知府兼轄武職,俱照此例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仍住俸,再限一年緝挐。限內不獲,仍降一級調用。如又有紀錄加級抵銷者,照此扣算處分。」 其同城提鎮,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挐。限內不獲,再罰俸一年,免其停陞緝挐。若被劫後,一月內擒獲一半者,免罪,仍停陞令緝挐。餘賊,免其照限議處。又議准: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販子處絞。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

又題准:偷採人參,未經起發拏獲者,財主并率領頭目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為從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馬牛、布疋等物俱入官。」 又覆准:過失殺傷人者,停其追銀賠人之例,仍照律追營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又議准:官員毆死奴僕,罰銀七十兩;故殺,罰銀一百兩,追人入官。平人毆死奴僕,枷號二十日,鞭一百。故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追人入官。又覆准:凡聚眾搶奪路行婦女,照光棍例,不論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係民,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又議准:強盜劫殺村莊民人,承緝文武官員,住俸,限一年緝挐。如限內不獲,罰俸一年,限六個月緝拏。限內不獲,降一級調用。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仍住俸。再限六個月緝拏,如不獲,仍降一級調用。如又有加級紀錄抵銷者,照例扣算處分。文職道官、武職兼轄官,罰俸六個月,停陞限一年緝拏。如不獲,罰俸一年,免其停陞緝挐。其協緝、接緝各官,仍照案緝挐,不停陞。又覆准「三次逃人監候,秋」 後絞。

又題准:「凡各省遞解逃人逾限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換主之逃人,不論原主後主家逃走以鞭刺計算至三次者,俱正法。」

又題准:凡窩逃之人及疏脫逃人之解役,未經流徙之先身故者,妻子免流徙。

又題准:「各省駐防旗下窩逃之人,係官革職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