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覆准:「竊盜三犯之伊主父兄,係官,議處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覆准:「凡白晝搶奪三次者,將伊主父兄係官議處,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覆准:「凡強盜首後,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強盜之罪。」
又覆准:凡強盜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財傷人未致死者,并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又題准:直省督撫題參盜案,本省定限四個月,兼管省分定限六個月,俱以失盜日為始。至逾限月日,專責督撫提准,計月處分,不許分坐屬官。
又覆准:「凡一月內獲,半停陞,緝拿餘賊者,限一年緝拿,全獲免罪。如不獲,罰俸一年,照案緝拿,不停陞。」
又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九個月;故殺者,罰俸一年,追人入官;持刃殺死者,革職。
又題准:「凡毆死人命罪犯,已經宥免者,停其賠人給銀四十兩」 之例,仍照律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
又題准:「各省漕糧督催、糧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級,欠五分者降三級,欠六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應罰俸三個月者罰俸六個月,應罰俸六個月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 級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議。
又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初次限四個月追完;逾限不完,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如仍不完,罰俸一年。」
又題准:「奏銷兵馬錢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於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於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於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議處。」
又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有不收鑄錢者,以違
《制論》。
又覆准:「除盜漕糧仍照例遵行外,凡盜錢糧不分腹裡、沿邊、沿海,至三百兩者擬斬監候;不至三百兩者,仍照律治罪。」
又覆准: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四十兩,並常人盜八十兩者,照律斬絞擬罪,准徒五年。監守自盜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四十五兩以上者,擬流,總徒四年。盜三百兩以上,仍照例擬斬。
又題准:侵盜錢糧入己,數滿三百兩者,照例擬斬。不及三百兩者,照監守自盜正律,併贓擬罪。又題准:凡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者,擬絞監候。又題准:
內廷應用匠夫物料、據內務府印文、照數給發。其紫禁城、及
皇城內一應工程、工部確估一千兩以上者、具題
修理。不及一千兩者,工部酌定修理,開明物料及需用錢糧,行文內務府差官,會同工部監修。如錢糧有餘,工部會同監修官具題。倘不敷用,原係具題者,工部題請給發。原係工部酌定者,工部查核添給。至在外各處修造,動支錢糧一百兩以下者聽,工部記冊,年終奏銷。一百兩以上者,工完日,開明工匠物料錢糧數目,移送科道詳勘。如有浮冒,即行題參。
又覆准:投誠之賊,借追贓之名,將平民假稱伊夥,挾仇攀害,索詐財物者,照光棍例治罪。又議准:領憑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內呈明到部,仍准給憑。一月以下不領憑者,革職。又題准:卓異官員查閱吏部冊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併將題薦之督撫等官治罪。
又題准:凡屠戶止許將不堪使之牲畜稅買宰殺,如宰殺好牲畜者,雖係上稅,仍照「故殺他人駝騾」 律,杖一百。若將偷來牲畜私買宰殺者,與窩盜一體治罪。
又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挐,永行禁止。又題准:督撫疏內所有字樣,貼黃內遺漏者,或貼黃內所有字樣,疏內遺漏者,罰俸三個月。又題准:官罏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治罪。又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示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又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并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