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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失主被盜,不報該管官者,照不應重律治罪。」

又題准:家僕為強賊者,將伊自置奴僕財物盡行賠償所劫之數;如不足者,將案內無主贓物賠補。倘仍不足,將賊犯自買之妻變價賠償,其本主所娶之妻免其變價。至另戶強盜賠償贓物,將伊搶劫財物,所娶之妻及家產、奴僕等物盡行變價賠償;如不足,將案內無主入官之贓變價賠補。其原定妻子變價之例、應停止。又題准、凡德州、昌平等城

盛京、寧古塔、《山海關》等處駐防官兵閒散人,及內府各王、貝勒、貝子、公等下人,并八旗屯撥什庫

所管之人有生事擾害者,將該管各員役、俱照旗下人為盜處分之例治罪

又題准:直省秋審,令該督、撫會擬情真、緩決、矜疑,分別具題,每年於七月十五日內到部。若限內不到者,將該督撫交該部議處。各犯原案,俱在刑部將該督、撫所題貼黃加「三法司會議」 看語,并該督、撫會審情真、緩決、矜疑看語,刊刷招冊進呈。

御覽後、分送九卿科道官員各一冊。八月內在

天安門外會議、情真緩決矜疑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俟

命下之日、咨行直隸各省、「將情真犯人、於霜降以後」

冬至以前正法: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俱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俱限二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廣俱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俱限九日,直隸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將《咨文》封面上。

明註所到限期發行。若沿途該地方官限內遲延不到者,該督撫查明題參。至直省督撫將情真緩決矜疑者、審擬具題之後有續發事件不必具題。俟來年秋審其

盛京等處監禁重犯。亦造黃冊、入在直省秋審內

具題完結

又題准:凡解役兩名同押逃人,致有疏脫者,一併流徙。或一名有事在後,一名看守疏脫逃人者,將所脫之解役流徙,其在後者免罪。

又題准:「凡解役在店房歇宿,不投文,挨過三日者,免其流徙,責四十板。過十日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房主留住過十日者,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

又題准:「凡旗下人挐獲逃人,過十五日方准追給銀兩。」

又題准:「凡遺漏逃牌之主,鞭七十。」

又題准:凡逃牌已給撥什庫而遺漏不遞者,撥什庫鞭一百,逃人免入官,仍給原主。若逃人自回投主,未銷逃冊又復逃者,將不遞新檔逃人之主鞭七十。

又題准:「凡窩逃之罪,其同居族人及主僕互相出首者,窩主亦免罪。」

又題准:凡逃人之祖父母、父母或子孫出首者,不論初次二次,將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不算逃走次數。地方官亦不記功,於申解逃人時,取實係祖父母、父母、子孫甘結及地方官印結,一併申送。情虛者,將為首之保人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其餘保人責四十板,地方官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覓逃人做工,及賃房與住過十日者,方斷為窩家。其保人亦過十日者,斷為窩家。其房地賣與逃人,有保人者,將保人作為窩家。如無保人,將引進之人作為窩家,鄰佑十家長、地方及該管官照例免議。如無保人及引進之人,將房地之主仍作窩家,或將房地賣後,搬移別處居住,事發,房地之主免罪。鄰佑十家長、地方及該管官、仍照例議處

又題准、凡十五歲以下窩逃者、免流徙。十六歲以上者、仍照例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未到家逃走之人,窩家不知俘獲者免責。」

又題准:「凡窩逃正犯並妻流徙,其祖父、父、子孫有願隨去者,聽留下房地,免入官,財物亦聽其自便。無祖父、父、子孫者,房地入官,兩鄰免枷號,責四十板;十家長地方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另戶人窩隱逃人者,鞭一百,罰銀十兩。其餘窩隱逃人者,照例追罰銀兩,俱行入官。其不能納者,仍照例枷號。

又題准:「奉天錦州二府屬民人,及尚陽堡、寧古塔民人,併水手、砲手人等,窩隱逃人者,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