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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李會生、涿州知州高登先,均照斬絞重犯少差解役以至脫逃例。各降一級調用。查高登先有《招撫紀錄》二次。應銷去紀錄一次。抵降一級免其降調。又通州知州李會生、衙役李應和受賄失于覺察。應將李會生照「衙役犯贓一兩以上例、再降二級調用。原任東路同知今陞武昌府知府武廷括,僉差不慎亦屬疏忽」 等語。應照僉差不慎例,于新任內罰俸一年。查沿途營弁少差兵丁護送,無有一定處分之例,但《定例》內護解逃人,兵丁與逃人同逃者,該管官罰俸一年等語。今劉里長一犯,該管官止撥兵一名護送,以致脫逃,應將把總范達比照此例,罰俸一年等因。康熙二十七年十二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十二月二十二日准咨:「一、戶部咨:查順治十七年定例內,凡滿洲私佔民房是實,將滿洲鞭責八十;若民人私佔滿洲房屋,責三十板。再,已告完結之案,或更改姓名控告,或日久又告,或告後掣取狀紙,又行控告不審,係旗人,鞭責一百;係民人,責四十板。若投充之人,告說不是,投充若虛,鞭責一百。若誣為投充,將《滿洲》鞭責一百;若爭告家私是實,將佔家私之人鞭責八十;如虛反坐,照例鞭責在案。」 今視此定例年久,或有不肖之徒,並無屈情之處,將審結年久舊事,復行控告,或行掣狀,或有不稱伊意掣狀,又行另告,又係投充之人,而在地方官輸納錢糧,告為己身係民,或有希圖僥倖,將民人告為伊家投「充者甚多。此俱不肖之徒,希圖僥倖,相應再行嚴禁。此後若有此等者,俱照本部定例處分。」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則例》
一兵部題嗣後情願作書辦者令其

「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門考試,選擇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各部院衙門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門掣籤著役,將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銀者,或被頂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從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門五年役滿考授職銜之吏,一經吏部榜示之後,即著司坊官員嚴催回籍,地鄰一」 月內起身甘結、並司坊官印結報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結申報該督撫報部。如有潛住

京師者、將潛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併從重治罪

《不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廢官之例》處分。又《查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人等》,仍行潛住

京師者、俱應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門、責革書

辦某等,令其于一月內起程回籍。如潛住

京師司坊官失于覺察。將潛住之人交與刑部。從

重治罪,遞解回籍,將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廢官例處分。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覆「臺臣《鹿條奏》」 ,嗣後遇

恩誥封贈、照現理事件、限二十日將應封官員、請 旨具題。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

盛京直隸各省、俱以文到日扣算。八旗官員、令該

旗、於一月內備造清冊、移送吏部各部院衙門。漢官、令各部院衙門、亦於一月內造冊送部。其

京城附近地方

陵寢邊疆各城居住文官、令該旗於一月內造冊送部

盛京四部

陵寢邊疆各城居住文官、令各該部將軍、於兩月內造

冊送部外省官員令該督、撫於一年內造冊送部。各省將軍、督、撫、筆帖式等,令該省將軍、督、撫造冊咨送吏部。除舛錯駁正外,其合例者,令於三月內一次,一年四季彙冊,交與內閣,將底稿速寫,交與中書科繕寫,令中書科於一月內寫完一千軸,交送內閣,照中書科交送,作速用。

寶發部。再查各官所封

誥敕之新文章。翰林院已經撰完、現送內閣、不必另

定限期。嗣後翰林院如有另撰新文章五六百篇者,令於十個月內撰完。一百篇以內者,令於兩月內撰完。如造冊移送撰寫文章書寫

誥敕違限者、照欽部事件違限例議處。已經內閣用 寶發出在京官員

誥敕。吏部於十日內給完。外省官員

誥敕、亦於十日內交與該省提塘、送與該將軍督撫

轉給。完日將執照交部。如將此等內外官員

誥敕、勒掯不給。查出嚴加議處可也。康熙二十八年

四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刑部議:「田雯調撫貴州,將任內事情急圖清楚,行文銷案,不合。查無治罪正條,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