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05

此页尚未校对

議「隱匿之罪」 等因、具題、奉

旨、「將所問干緣由、一併再議具奏。欽此。」查于所議、或

「失主不報,或官員懼罪隱匿不報,巡撫所屬地方遼闊,不得而知。若治以罪,似屬太過;如知而共隱,應照九卿所議治罪,不知者,仍應免議」 等語。查臣等所議,州縣官及防汛官員,將失主逼勒或隱匿不報者,即行題參。若上司有隱匿不行指參,一併議隱匿之罪,原指知而共隱而言,並非將不知者一概治以罪也。其誣良為盜、諱盜不報等處,仍照前議可也。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科臣朱條奏,「查一應流徙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發遣。至朝審免死減等人犯,俱照例至配所方責,並無先行枷責,應將條奏之處,毋庸議。」 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

「遣,又輾轉遷延,其貧困之人無力營求者,即肆行陵虐,擯于死亡,此等情弊甚多。嗣後如遇有勢力之人,即行發遣,不得遲延。其有貧困之人,毋許陵虐致斃。著戶刑二部堂上官不時詳加稽查,如有前項情弊,立行指參,從重治罪。」 康熙二十九年

《戶部則例》
一戶部覆豫撫閻疏稱定例止有武

「舉、武進士及白身人開墾之例,並未及於武生。若武生開墾若干,應比照何例錄用」 等語。其武生照白身人開墾亦可。又疏稱:「現行開墾之例,自司道、府以及州、縣雖有加級紀錄,直至六年後起科取具,並無包賠甘結具題,方准分別議敘。但歷年久遠,又無即陞之條,人心未必踴躍」 等語。查捏報開墾之例甚嚴,既「有處分之例,或不可必拘於年分。嗣後開墾合例各官,准其現年題報之後,即予加級紀錄,以勵急公。若六年內有陞遷事故者,照交代錢糧例,令接任官查勘確實,造冊結送臣部核明,方許離任。如有謊捏,即據實申報題參,照捏報定例處分。若接管官出結之處,查係扶同捏報,亦照例坐罪。」 接任之官,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內奉。

旨:「依議。」

一件,特參貪惡等事。刑部咨開:臨安縣知縣施宏,于二十八年間巧立役田名色,每畝徵銀一錢,為修文廟之用。經承陳建凡經管,止徵銀一百一十兩,內給工料飯費銀九十一兩,餘銀十九兩,施宏入己。施宏得贓,以枉法科罪。陳建凡依官犯罪,經管書辦一併坐罪例,枉法贓一十五兩律,杖一百。康熙二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戶部題:「《錢文務照定例》,每銀一兩,不許不足一千之數。其錢價逢賤至一千文有餘者,毋庸議。若有違禁不足一千文之數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牙行借納稅名色,朋夥棍徒,錢鋪買賣,由其主持;錢價低昂,由其所操。恣意妄為,應不使納稅,革退錢牙,將牙帖盡行查銷,查錢法乃裕。」

國便民,務使通行無滯。相應將奸惡之徒,積錢過

「二百餘串,開局積錢,貿易之鋪,一併禁止。係家僕伊主知情係官,交與該部議處。係白丁,鞭一百;伊主不知情係官,罰俸六個月。係白丁,鞭六十。若有此等違禁者,著五城察院、本部司官查拏。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鄰右知情不首,係旗下人,鞭八十,係民,責三十板。其餘俱照戶」 部前議。再京城錢牙盡行革退,將原給牙帖盡行查銷,如有仍前謊行者,查拏被獲之日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可也。康熙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一件,特參酷吏事: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開:「胡以㬇案內,胡聖凡所得之贓,並無恐嚇,因造冊婪餘銀兩,合依因公擅自科斂入己者」 ,計贓以枉法論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無祿人減一等律,應徒一年,至配所折責二十板。

一、戶部題,「先經東撫佛將東省地畝詭寄紳衿貢監戶內,躲閃隱蔽地畝,限兩月退歸各業戶條奏。臣等會議:東省限兩月退出,至直隸各省,通限六個月退出」 等因具題奉。

旨:「東省清理賦役,依議行。其直隸各省,著各該撫確」

議具奏,欽此。通行在案。今直撫郭疏稱,律內隱蔽差役,詭寄田糧,又例內紳衿貢監止免本身一丁,其所種地畝與子孫族戶原無有概行優免之文。《律例》所載,彰明較著,乃愚夫愚婦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