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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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之父陳《祥十》,扶妻棺至祖山安葬,而謙三等爭阻不容,又將祥十門牙打落。陳先見父被毆,救護情急,一時忿激,輒舉在手鐵鋤毆擊謙三,越二日殞命,情出救父。陳先應免死減等,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餘仍照三法司前議。康熙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一、兵部為光棍白晝搶糧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直撫于成龍疏稱:『武舉田國輔,知民人王應舉家蓄有糧食,勾引莊頭佟守志等,用強搶去。又至楊啟玉、張輝二家,看定糧食,約于次日搬取,真無法紀。相應題參』」 等因。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十日題,本月十八日奉。

旨:「田國輔著革去《武舉》并佟守志等該撫嚴提究擬。」

「具奏,該部知道。欽此。」 應將原抄事理抄錄移送刑部發審外,仍行該撫知照可也。

一、吏部議得:「各省會館,係各省候選官員鄉會之人居住,恐有不肖官員在會館囑托妄為,亦未可定。嗣後有設立會館者,或科道糾參,或傍人出首,將所設立會館之人交與該部,嚴行治罪可也。」 康熙二十九年十二月內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