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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一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一

皇清

康熙三十年

《吏部則例》
康熙三十年五月十七日戶部咨嗣

後凡係部文知照捐納監生,于季終將本部所編號冊逐一查對相符,仍行造冊報部查核。倘有部文與部冊查對不符,或執照註語差訛,印文字樣模糊者,即速咨明本部,以憑查核。再,各省地方,如有棍徒以假印執照在外招搖誑騙者,該撫即行題參,嚴拿解部,從重治罪。

一、戶部覆臺臣余題:「各省常平倉,原以備各省荒歉,若不論本省他省,俱准捐納,則人皆趨米穀價賤之處捐納,以致米穀價貴之鄉,一遇荒年有誤賑救,嗣後止令在本郡捐納,其往他省捐納,永行停止。康熙三十年六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一戶部覆豫撫閻疏查巡緝私鹽原

「係該管鹽運使耑責。若不令其巡緝恐有私鹽盛行。官引壅滯。有虧課餉亦未可定。相應仍令各鹽運司在伊所轄地方巡緝私鹽。如有差人在不係所轄地方巡緝。或差役借端生事擾害地方挾制有司併地方匪類捏報誣害等弊者。該撫即行查拿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可也。」 康熙三十年五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一刑部准內務府咨稱太監張文德

等訛詐擬罪具題奉

旨:「爾衙門會同三法司衙門確議具奏。餘依議。」看此。

「等新進太監,胡為亂行,賭錢酗酒臥道,進鋪吃嘴,不給錢,反行毆打放刁,屢次犯出,嗣後該管人役竟不嚴管,如此等事發之日,將該管頭目、包衣大併撥什庫等一併治罪之處,爾衙門定例議罪。欽此。」 議得:嗣後該管頭目、包衣大、撥什庫等,伊等所管太監等,如照前不行屢次查出,亦不行嚴管。如此等事犯,將行走太監照律例治罪外,若行走太監罪至鞭責一百以下者,將該管頭目照行走太監減一等鞭責,包衣大罰俸一個月,將撥什庫減二等鞭責。若一百以上之罪者,將該管頭目鞭一百,包衣大罰俸三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俟。

命下之日通行曉諭可也。康熙三十年二月初六日。

旨:「依議。」

《兵部則例》
一兵部咨查定例內王等以下至入

《八分》內貝子以上,凡蒙古貝子差使,不許給與弓箭、刀鎗。若給「啟奏給與」 ,凡在外蒙古貝子,大人以下,平民以上,不許因其蒙古係相好之國,賣與刀鎗、弓箭,若偷賣者治罪。又本部差章京、筆帖式前往邊口搜查,若係

皇上賞給喀爾喀阿魯忒者、照「理藩院記檔」放出。私

「買帶去者,不許放出。凡官員將軍器私與喀爾喀阿魯忒,及賣給者革職。所買之物入官,白人交與刑部」 等語。又查康熙十四年五月內本部會覆左副都御史金疏,嗣後如有蒙古帶去軍器銅鐵人口等物,將部內給與印票內所有數目,詳對放出,與數多出者挐送。如不詳查,私偷帶去,被傍人首告者,將關口章「京、筆帖式等一併議處。及行文直隸、山西巡撫,轉行地方各官,曉諭軍民人等,嚴禁不許私將人口軍器、銅鐵等物賣與蒙古,如違禁偷賣者,將該管官員及私賣之人一併治罪」 等語。此例傳諭年久,以致怠玩,或有違禁而行者,亦未可定,相應再行嚴禁可也。康熙三十年正月內准咨。

《刑部則例》
一刑部為大盜劫傷事會看得強盜

「《楊兔子眼》行劫深澤縣生員孫顧言家」 一案,據直撫郭審擬梟斬軍罪具題前來。查李二、韓自友素知孫顧言家有積蓄,遂同楊兔子眼等十二人于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夜,各執柳棍,綁縛軟梯,扒城入院,打傷失主,搜劫錢衣等物,分贓各散。迨尚四自行投首,各犯陸續就擒。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趙廷卿、張五老岑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