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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私派錢糧」 例處分。每歲收穫時,俱照此遵行。至於收納米麥,該州縣衛所官員於所屬地方城市鄉村適中之地,酌量設倉幾所,於本地方紳衿耆老內,令公舉誠實可任者幾人交付管理,敬謹收貯,毋致浥爛。一切貸借償還,該管之人俱造冊呈明,地方官用印存案。凡此捐輸,乃為小民代謀積貯。如有竟不捐輸者,將姓名另記一冊。設遇蠲免錢糧,此戶錢糧不准豁免。其地方官員將此捐輸米麥,應不時稽察,交代、收受時俱照正項錢糧交代收受。該府於歲終查勘,詳明該撫。該撫將捐輸總數造報戶部。遇有司薦舉時於事實內註明「勸輸有法」 字樣,方准薦舉。若有官吏侵蝕等弊,即照虧空正項錢糧例處分可也。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一、戶部題:「查得各省一應應撥錢糧,各該撫逐件咨部請撥,俱照部撥動用。惟直隸錢糧不行報部,該撫即行動用。有將上年錢糧下年動用者,亦有將下年錢糧上年動用者。部內不知該撫所用亦有重複撥給者,是以年終奏銷不符,駁款繁多。」 嗣後除供應

陵工、并緊要事務所用者。該撫一面動用。一面報部。至

動用別項錢糧,仍行咨部照臣部所撥動用。若不遵部撥款,擅自動用者,照定例議處可也。康熙三十一年八月初九日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一刑部覆直撫郭世隆題前事康熙

三十一年正月三十日題,二月十一日奉。

旨:「三法司核議具奏。欽此。該本部會看得云云」等語。

但律法難容,閆玉合依「弟毆兄致死者斬律,應擬斬立決」 等因。康熙三十一年二月十七日題,十八日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九卿、

詹事科道會議得、閆玉砍死胞兄閆英一案、先經刑部等衙門議覆、將閆玉擬斬立決等因。具題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閆玉與胞兄閆

「英素相友愛,閆英責弟不務農業,玉醉後拾鐮砍傷英脅殞命,伊父閆起家呈稱:我年七十三歲,年老赤貧,止生二子,英已身死。再將閆玉抵償,耄年無依,以致絕嗣,哀懇留養等語。閆玉應照律擬斬立決。今閆英已經身死,若將閆玉正法,閆起家必致絕嗣,情屬可矜。相應將閆玉免死,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 存留養親等因。康熙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知事,會看得「陳起鳳《刺死張亮》」 一案,據直撫郭世隆審擬絞戍,具題前來。查陳起鳳、李奉丹與張亮,因朱舉生子,于康熙三十年九月初七日同往稱賀,朱舉留飲,各皆酣醉。因李奉丹、陳起鳳先出,張亮即行詈罵,奉丹即取木板毆傷張亮左眉、手腕,張亮即拔刀還刺,陳起鳳奪刀刺傷張亮糓道,以致「張亮當日畢命。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陳起鳳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處決。李奉丹合依共毆之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朱舉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三十一年二月十二日題,十四日奉。

旨:「陳起鳳依議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又刑部為報知事:該本部看得:據直隸巡撫郭世隆疏稱:李奉丹係同陳起鳳毆死張亮案內擬軍之犯,未奉

旨之先于康熙三十一年正月二十日在監病故。與

准抵之律相符等因,具題前來。查陳起鳳等與張亮角口,李奉丹持木板毆打張亮左眉手腕,陳起鳳奪刀刺傷張亮糓道畢命。陳起鳳擬絞,李奉丹擬軍,議覆奉

旨。「未經至該撫之先。李奉丹在監病故。」查律內開載、

凡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元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者,准其抵命等語。陳起鳳相應照律免死,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等因。康熙三十一年三月初二日題,初四日奉。

旨:「依議。」

又刑部為報知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准直隸巡撫郭咨稱:陳起鳳係刺死張亮之兇犯,先經擬絞具題于未奉

旨之先案內《擬軍》人犯李奉丹病故。因一命已有一

抵,援例擬軍是與!《奉》

旨《免死減等》人犯。有間時逢熱審。應否准其減等。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