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20

此页尚未校对

「十兩,杖九十,免刺,律應免刺,遇熱審減等,責三十板。萬全右衛降調守備吳伯祚,擅用夾棍,並誣良為盜,以及失察衙役犯贓之處,一併交與兵部議處。不能審出真情之西路通判高有琪,已經病故,應無庸議。劉萬倉等相應省釋脫迯之胡帕子、姚剛等,與行劫此案真盜,獲日另結贓銀,各照追入官」 等因。康熙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奉。

旨:「胡正環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又六月,一刑部為考選軍政官員事。看得即墨營革職守備馬資萬貪婪一案,查馬資萬因伊蓋房強索兵丁岑太等銀十五兩,又因與劉景湯說情,得銀五兩。山紬一匹,作銀三兩。又稱山紬作價過多,差兵荊瑞玉索找銀一兩五錢,俱入己。馬資萬合依。凡官吏挾勢求索所部內財物,強者准枉法論,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律應擬徒。熱審減等。應將行賄央求之劉景湯,合依「《枉法贓》五兩者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刑部「為遵」

旨熱審事:據廣督石《疏稱參革功》加左都督吳豹等

《辱罵潘田司巡檢王雄世》一案,吳豹、吳州彥,合依軍民罵本部佐貳官律,杖六十,熱審減等,奉

旨:「知道了。」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武選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本部」

彙題前事一件,為申報事:准刑部咨稱,萬全右衛捕役胡正環等,誣拿劉萬倉等為盜一案,萬全右衛降調守備吳伯祚,擅用夾棍,並誣良為盜,拖斃二命,以及失察衙役犯贓之處,一併交與兵部議處。等因前來。除吳伯祚擅用夾棍,以及失察衙役犯贓輕罪不議外,查定例,捕役誣拿良民,私用非刑害人致死者,將該管官以不能詳察論革職等語。相應將萬全右衛降調守備吳伯祚照誣拿良民為盜例革職。康熙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奉

旨:「王廷彪從寬免罰俸,餘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