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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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挐獲姚四等,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張紅嘴取供病故不議外,姚四、張五軒合依《強盜》打劫干係城池衙門,不分曾否得財,均斬梟示律,均應立決梟示。中途旋回之王條子,合依《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責四十板。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張耀子、耿奎三、王三、雷明吾、張純、張二青、牛得安、李傻子、顧擇三、王以軒、劉小堂,併問賊借銀之劉三禿子、馬三良,俱嚴緝,獲日另結;買賊贓之柴三等,審不知情,均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三年二月初十日題,十二日奉。

旨:「姚四、張五軒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逃人在地方官前指名旗色佐領,及至部中供忘記主子者,照舊鞭刺入官。

一、《督捕》等題,通行沿邊地方總兵官等處,嚴行責令管轄各守邊口武官等嚴查出邊人,皆不許放過逃人,令其挐解。若將逃人疏忽放出者,將看守之官兵、該部照例治罪。康熙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督捕等題》,凡旗人出邊口時,應令各該旗將某人帶出之人數開寫。若係所買之人,驗看用印。稅契。若係舊人,令各佐領、驍騎校等作保用印過部,部給出邊口之票,邊口官員驗票,照數詳查放出。若所保之人內有逃人者,將佐領、驍騎校等一併交與該部治罪。邊汛官員不時沿邊巡查,將逃人不許放過,令其挐獲。倘若邊汛之官兵懈怠。將出邊之人不嚴巡詳查,以致逃人謊稱出邊被獲者,其邊汛該班官兵該部照例治罪。康熙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督捕等題》:「各旗伐木燒炭人等,領票出邊口時,為首領之人,於各帶往眾人之內,十人放一頭目,將所去之人年貌造冊,令為首帶往之人作保,其冊籍用該部印信,與出邊之文同,發與邊汛之官,照冊內年貌驗數放出。倘若將逃人入於伐木燒炭人群之內帶往,以至逃人被獲者,將窩隱逃人帶往之人斷作」 窩家,其為首帶往之人照鄰佑例治罪。康熙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督捕等題》:「嚴查邊外八旗遊牧蒙古」 處所官員,凡遊牧之處住有逃人者,務必令其不時挨查,緝挐解送。若將逃人隱匿,不行舉出,經傍人出首挐獲者,將窩隱逃人之人照例治罪。康熙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督捕等題通行

盛京、寧古塔、烏喇、黑龍江將軍等、於各所屬之處

按:「其專派官員挨查莊屯,緝挐逃人,再交與驛站以及邊汛等官,令其於各地方村臺處所,挨家嚴查逃人,務期必獲彼處土著之人。」 將逃人隱匿,不行舉出,經傍人出首挐獲者,將隱匿逃人之人照例治罪。康熙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三:法司「覆山東強盜羅三等劫任溥等家一」

案查「劉三《瓜打子》《劉二京遊子》」 係另案已經免死減等發黑龍江為奴之犯。後強盜羅三等供出同夥行劫任溥等家,隨經該撫具題提回質審,供認行劫任溥等家,且伊夥賊又經殺人。劉三《瓜打子》《劉二京遊子》亦應照律擬斬立決梟示。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奉。

旨:「羅三、張大英、劉三《瓜打子》、劉二京遊子,俱著即處」

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會看得席大州砍死緦麻服嬸李氏母女二命一案,據直撫郭疏稱:「席大州欠李氏錢未償,于康熙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李氏索討,大州誘氏進房,隨行拉姦。李氏不從,情急喊救,大州持斧連砍李氏耳後等處,以致李氏當時殞命。氏有女在傍,恐事敗露,併行砍死。」 席大州比照毆緦麻尊屬至死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等因,具題前來。查席大州強姦李氏不從,持斧砍死,又恐敗露將李氏之女復行砍死。揆此,明係有心殺死,不係無心鬥毆致死,不便依鬥毆律擬斬。查律內並無卑幼故殺尊屬之條,又律載「謀狀顯跡明白,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等語。據此,將席大州合改依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律,應斬立決。」 席大秀審係無干,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