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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劉之茂,通姦之劉之海妻江氏照律擬徒。聽從劉《通環》主使之劉孟哲等擬杖。其將斬絞罪犯故擬流徒等罪之按察使孫《居湜》等,交與該部議等因。具題奉

旨:「人命關係重大,這案著九卿、詹事、科道公議具奏。」

欽此。查劉之茂因與劉之海妻江氏通姦,劉通環遂以《祖宗遺留規條》內開「族中有敗壞人倫者,沉水致死」 等詞,令寫合同主使劉曰能等,將劉之茂捆縛沉水殞命。應將起意之劉通環,仍照前擬「尊長故殺大功堂弟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其劉曰能、劉之海、劉曰祥、劉曰忠、劉曰佐等,雖係謀殺劉之茂加功,但劉《通環》係劉曰能等尊長,劉曰能等又與已死之劉之茂素無讎恨,遵尊長主使,若俱照「謀殺」 為從擬死,情有可原,應將劉曰能、劉之海、劉曰祥、劉曰忠、劉曰佐俱免死減等,應擬戍罪。但伊等罪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江氏、劉孟哲、劉曰信、劉之萬,仍照刑。

部等衙門前議完結。再,此案在江南江西總督范承勳揭參案內,應將按察使孫居湜等毋容在此案議可也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題,二十日奉。

旨:「劉通環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覈贖鍰以收實用事:雲南清吏司案呈,刑科抄出直撫沈朝聘題前事,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題,四月初七日奉。

旨:「著察核,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該本部議。

得:「據直隸巡撫沈朝聘將康熙三十四年分所有自理贓贖變價銀兩數目并犯人姓名造冊題報前來。查冊內趙子玉等九起俱情罪相符毋庸議,其收贖事件遇熱審從無減等之例今該撫將翟文俊、石雲俱減等收贖與例不符應將原冊咨回該撫,照原擬之罪收贖另造清冊送部,到日再議可也」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題,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欽此。」抄部送司。相應移咨。為此,合咨前去。

欽遵查照施行

又刑部為前事,會看得續獲強賊牛得安等行劫廣平府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一案,據直撫沈朝聘審擬斬流,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強賊張耀子、牛得安等共十五人

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行劫通判張建策官衙內,王文軒等五人半路先回,姚四等十人劫得銀兩等物而散,後將姚四、張五軒拿獲,該撫審擬具題,經臣部等衙門議覆,「將姚四、張五軒擬斬立決梟示,逸賊張耀子等獲日另結」 等因具題奉。

旨:「姚四、張五軒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續據該撫

將張耀子、牛得安拿獲審擬具題。又經臣部議覆、「將張耀子、牛得安俱應擬斬立決梟示。」 但伊等有行劫景州祖應元家之案,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具題。奉

旨:「知道了。」俱欽遵在案。今該撫疏稱:行劫祖應元家,

之案,已經審明,牛得安應立決。其王文軒在景州出首時,未將行劫張建策官衙,半路先回之處並首,相應擬流等語。據此,牛得安應仍照原擬應斬立決梟示,王文軒合依《強盜已行而不得財》律擬流。但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王文軒應免罪。再該撫疏稱「張耀子雖在行」 ,

「劫景州祖應元案內出首免罪,未將行劫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並首張耀子,應改依自首不實不盡律擬流」 等語。查張耀子係行劫通判張建策官衙案內擬斬之犯,被獲之後始央人代首行劫祖應元家之案並未將行劫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不便改擬流罪。應行該撫再行確擬具題到日再議。未獲贓「物,將各賊家產變賠,逸賊雷明吾、王三、李傻子、顧擇三、劉小堂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牛得安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兇惡持刀刺死人命事》。會看得:楊三刺死彭子成一案,據直隸巡撫沈朝聘審擬絞罪,具題前來。查楊三與彭子成素無嫌隙,因楊三曾欠子成飯錢一百五十文,日久未償。于康熙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楊三帶刀赴地,子成看見,索取前欠,因無償還,即欲剝其衣履。楊三情急,持小刀刺傷子成左臀,「透至腹內,當時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楊三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