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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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決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

又覆准:凡司、道府廳批審州縣事件,將人犯發該州縣監禁。其自審事件,將人犯即在本衙門監禁。本衙門無監者,方發州縣。若有監而故發州縣者,督撫查參議處。

又題准、凡關係強盜人命等重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又題准:民人犯賭博者,照旗下人例,分別枷號,責四十板,免其軍流。

又議准:凡姦家下有夫之僕婦者,照「不應輕」 律,笞四十。人民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旗下本主強逼奴婢殉葬者,嚴行禁止。」 又題准:「匠藝將他人盜來之金銀器皿容隱傾銷者,減竊盜一等擬罪。」

又題准:凡貪贓官役,流徒杖罪、俱不准折贖。又題准:凡婪贓官員,審係那用錢糧、私自加派、公用科斂、坐贓致罪革職者、其徒杖等罪、折贖俱免

又題准:保人歇家與衙役不同,其犯事治罪,照「不係在官人役,受有事人財」 律條科斷。

又覆准:「凡勒詐取財者,其說事過錢之人,亦照與財人免其擬罪。」

又覆准:凡以撲項藥餅、邪術迷拐男婦子女者,俱照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僕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之律遵行。

又題准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控告照擅入

午門、《長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又題准跳

《堂子》控告者,嚴行禁止。若違禁控告,係旗下人,鞭一。

《百》,係民責四十板。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又覆准奸徒身藏利刃行欲叩

閽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事之虛實、概不准行。係民

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凡在

《長安門左右》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追究教

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二年

又覆准:凡人有實係切己之事,許本身呈告。若將弁剋餉事情,須營伍、營隊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事情,須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審理。如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款粘單,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外,仍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又覆准:凡官員出受封之妻,先呈明刑部審理,應離異者,呈明吏部,削去所封,聽其離異。其夫妻不和,兩情願離者,准照律行。若係三不去者,不准強離者,依律治罪。

又題准:凡有夫與妻不和離異者,其女現在之衣飾嫁裝,憑中給還女家。若兩家爭鬥者,照律治罪。有欲娶妾者聽;若託故出妻者,亦依律治罪。

又題准:凡旗下民人家僕所盜贓物,將伊自置物件賠償。其另戶旗下民人,儘其家產變價賠補。若果家產盡絕,不能賠償,該管官出具印結免追。其竊盜本身,并妻子變價賠償,及令伊主代賠之例,俱停止。若該管官徇庇出結者議處。其犯搶奪之贓,亦照此例。

又題准:旗下另戶人在外行劫被獲者,本犯依律治罪外,每一佐領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領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從重治罪。其佐領、驍騎校出征,及奉差在外,有佐領下人行劫者,俱免議。將護軍校並該管各項匠役,有頂帶頭目,俱照驍騎校例議處。係平人,照撥什庫例治罪。其差遣在外之人行劫者,將該管頭目等,照佐領、驍騎校例分別議處。至

內府包衣大、并各王、貝勒、貝子、公等下包衣大管

莊撥什庫、及八旗屯撥什庫等、該管人役有犯,將

內府包衣大、各王包衣大、照驍騎校例議處。貝勒

貝子公等家下包衣大管屯、撥什庫屯撥什庫等、俱照撥什庫例治罪。其在

京旗下官員人等家僕有犯、本主係官、照驍騎校

例處分「係平人,照《撥什庫》例治罪。」 在外駐防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