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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并披甲家下人為盜者,其本主亦照此例處分。該管官員頭目俱免議。一年內每佐領下有為盜十人以上者,將佐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二十人以上者,將佐領革去職任,驍騎校革職,鞭一百,折贖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

又題准:凡在部現審人犯,內有年老殘疾者照律完結外,其直省督撫具題案內有此等人犯流罪者,不必解部,該督撫查明取地方官印結,具題收贖,免其發遣。如徇情捏報事發,將出結地方官并督撫一併議處。其人犯已經咨解到部,告稱年老殘疾者,概不准行。

又題准:凡端公道士私行跳神醫人者,免死,杖一百。雖曾稟過禮部,有作為異端跳神醫治,致人于死者,照鬥歐殺人律擬罪。其私請之人,係官議處,係平人,照違令律治罪。

又覆准:凡白役隨正身衙役嚇詐,未經查出之官,罰俸六個月。又官員於定數外,留用白役承票差遣,累民婪贓者,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若正役犯贓事發,官員飾稱白役,自圖脫卸失察之罪者,革職。

又題准:凡外官有失察衙役犯贓、吏部已經革職者、俱免其擬杖折贖

又題准:凡衙門供役,止許正身。有私用白役者,將正身及白役俱杖一百、革役。其白役犯贓,正身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贓例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又覆准:白役犯贓,正身雖不同行,亦照親身犯贓例治罪。

又題准、凡朝賀、常朝、及接

駕送。

駕日、官員無故不到者、俱罰俸一個月。詐稱上朝者

罰俸一年。捏供同上朝之官,罰俸兩個月。其已注病不在家,查出罰俸一年。

又定:官員應用鑲貂朝服及應具朝服日期,不遵例服用者,俱罰俸一個月。

又覆准:凡人持兇器自傷者,杖一百。棍徒聚眾行兇,無故抬人亂打,為首者係民,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若罪有重於此者,仍照律科罪。

又題准:「各官銷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職。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銷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各官任內鹽課未完,別案降調,丁憂離任者,俱罰俸一年。鹽池牆垣倒壞,行鹽無術,商販不前,或食鹽不遵舊例,藉口不行鹽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前官已完銷引,責成後官一年內繳部。如不行送部,及題報鹽引遲延,或申報鹽引前後」 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巡鹽御史兼管鹽法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鹽引不行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巡鹽御史降一級留任,兼管鹽法巡撫罰俸一年,或將此縣引賣與別縣,未經查報者,府廳官罰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旗下家僕之女私嫁與人過五年者,停其賠償婦人之例,令給銀四十兩,如不能給銀,仍令離異。其有明知辛者庫人之女及旗下家僕私嫁之情,而說媒聘娶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不知情者不坐。

又題准:凡婦人夫亡之後,願守節者聽。欲改嫁者,母家給還財禮,准其領回。至家,僕亡故,其婦聽原主給還財禮領回。若僕婦有子,願守節者,不許復配與人,亦不准原主領回。違例復配者,婦人斷歸原主,不追財禮。

又覆准:惡棍勒寫文約,嚇詐財禮,聚眾毆打,致死人命,審有實據,為首者立斬,為從助毆傷重者,擬絞監候,餘仍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其家主父兄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議處。如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議,本犯仍照例治罪。凡城內夜禁,舊例城內起更後,柵欄關閉,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來。步軍校等分定街道。輪班值宿。步軍副尉等仍行巡邏。兵部不時差官查驗。若柵欄不行關閉。官兵曠班及不支更者。步軍副尉一併議處。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門差遣外、如有喪事生產、及問疾

請醫、祭祀嫁娶宴會往來者、許步軍官兵等詳問事故、及本都統佐領姓名、開柵放出、仍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