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該值兵丁,次日即報步軍總尉步軍副尉,詳問果實,免其送部。如無事詐稱者,送部議處。起更之後,私自夜行者,係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記名報部。係官員或婦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鄰佑說知挐獲時辰,次日報部。若係民人,即行羈留。其挐獲時辰,亦向鄰佑說知。王以下及官員,請
旨:「交部議處,民人鞭二十七,被獲之人各罰銀一兩。」
「給與挐獲兵丁。若步軍官兵或徇隱不報,或受賄縱放,或被傍人挐獲出首者,步軍校從重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罰銀三兩給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挐挨至起更後方向鄰佑說知,或竟不向鄰佑說知者,撥什庫兵丁及步軍校,亦照此例議處。」 又題准:「官員無故夜行,罰俸一個月,街道柵欄不行」 關閉,值宿撥什庫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挐獲之人脫逃者,值宿步軍校值巡步軍副尉,俱罰俸一個月,撥什庫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將挐獲之人得財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挐不向鄰佑說知者,值宿步軍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兵丁俱鞭一百。該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職。
又議准:「無為、白蓮、焚香、聞香,混元、龍元、洪陽、圓通、大乘等」 邪教惑眾,聚會念經,執旗鳴鑼,聚眾拈香者,通行八旗、直省嚴行禁飭,違者,照例鞭責枷號。
又議准:「凡隱匿入官財產,及反叛籍沒入官人口者,俱照律行。」
又題准:「提學考試遲延限內不能完結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咨文投部違限者,照赴任違限例議處。」 又題准:凡部院衙門書辦因病退役,或因不諳文移退役而更名復入別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
又題准:「失火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交該城照律發落。」
又議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其妻子亦免流徙。又覆准:總河題補及保留久住官員,若無裨河務,將該督照依《劣員舉賢能》例議處。
又覆准:凡家僕告主係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奸細者,方許首告。其餘概不准行。將控告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瀆奏者,所告不准革去。生員照違。」
《制律》,杖一百。
又題准:「凡在瀛臺、景山」
皇上行幸之處跪訴者、照迎
車駕申訴之律治罪。在郊外迎
駕跪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治罪。」
又題准:除軍器不准典當外,其貂、鼠、猞、猁、猻等物,對明各主,方許典當,違者俱照例治罪。又覆准:凡喪葬之家,雇人抬送,俱聽本家自便。若仵作行等強分地界,分外勒索者,係旗下,送部按律問擬。係民,該城依律治罪。
又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家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又議准:凡丈夫出外,婦人私請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應重」 律,杖八十。若稟過該佐領、驍騎校請來者,無罪。其婦人私入寺廟燒香者,照律治罪。挐首之人,照例給賞。若家僕出首者,照首主例治罪。
又覆准:「銷燬制錢」 者,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私鑄」 例治罪。官員挐獲,每一起紀錄一次,至四起加一級。傍人首告者,所獲銅一半入官,一半給賞。除紅銅鍋及現存銅器不禁外,其鑄造一應銅器,止許五斤以下。違禁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獲銅入官,驍騎校失察,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 ,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議處。《撥什庫》每一起鞭一百。
又題准:布按以下各官,丁憂俱令解任,不准題留,違者議處。
又題准看守
御門曠班者、革職。若有父母之喪、及偶染重疾、不
向該管官呈明,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佐領不因公事,將佐領下男婦無故責打者,罰俸一年。挾讎責打者,降一級,罰俸一年。需索財物不遂責打者革職。
又題准:「請假官員,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