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2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二

皇清康熙二則

祥刑典第五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二

皇清

康熙十一年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四日奉

上諭諭刑部:「設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

「方可用刑嚴訊近見內外問刑衙門、常有濫用夾棍致斃人命者朕心殊為不忍以後審問事情爾等務加詳慎勿得輕聽問官不分輕重動輒夾訊。希圖草率結案仍將審事官員嚴加申飭不時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實題參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若有不應來訊之人」 、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徑行夾死者,應作何處分,爾部會同吏、兵二部定議具奏,特諭,欽此。」 欽遵。嗣後除謀反等十惡,并真犯死罪,及搶奪、竊盜、蠹役人命、光棍、貪污、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干連人犯之內,雖有罪不至死者,仍用夾棍審問。別項小事,應不用夾棍。內外問刑官員,若將案內應夾、罪不至死干連之人,夾訊即時身死,及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夾訊,被夾之人即時身死,併恣意疊夾致死者,將審問官交與該部。若有別項情由,照情由議罪。若將不應夾訊之人回堂夾訊,將堂上官以不行詳慎,亦交與該部。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議定,「凡謀反、謀叛之罪,始行」

連坐籍沒,其餘情罪,俱照律議。若有官員承審人犯,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以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又題准:凡護軍兵丁逃走,被獲解來,或自行投回。若帶有兵器及逃走日久,奴僕隱匿本主財物不實,供同「逃妻子住處。窩逃之人不行招認,逃人串通別人,供係伊主二主相爭,謊扳窩家衙役,解役受賄疏脫逃人及窩隱逃人被人挐獲,謊供係伊挐獲等事,應夾訊。」 若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錯行夾訊或應夾訊而罪不至死之人,夾訊身死及恣意疊夾致死者,照定例議處。又題准:凡將軍、城守尉等每年四月內將逃冊咨送督捕,其挐獲鞭刺逃人之姓名、本主旗色、佐領,挐獲年月日期及官員職名,該督撫

盛京刑部,每年三月內備造清冊。咨送督捕。於《敘》

功時磨對議敘

又題准、凡投遞逃牌、各省駐防旗下所屬者、遞與該將軍城守尉等、用印文轉送督捕存案。其

盛京所屬者送

盛京刑部存案

又題准:「凡寧古塔逃人,令寧古塔將軍審理。」 又題准:凡各省駐防旗下人逃走者,俱交該督撫審理。其有窩家,具文申報督捕。其無窩家之逃人,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仍照例咨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奉天府《逃人會》。」

盛京刑部審理

又覆准:軍犯免其墩鎖,令該管官曲意防範,無令至於饑寒。若致脫逃,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中途脫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緝。限內不獲,該撫題參罰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緝挐。」

又題准:「土司地方失事,土官免議,責令緝賊。如土司地方與民人雜處,有官兵設防之處失事者,兼轄統轄官照例議處。若無民人居住,官兵設防之處失事者,兼轄官停陞,勒限一年緝挐。如緝獲一半,免議。全未獲者,兼轄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仍照案緝拏。如大夥盜賊,劫掠村莊,殺擄男婦者,兼轄官降一級留」 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盜賊行劫失主,即于本日呈報;夜間被盜,于次日呈報。如呈報後,該管官不速行接續前報,或不親行馳追,止差末弁追緝,或追及脫逃者,俱革職。若止逐離本汛,不行窮追者,降一級留任。至附近地方官失主呈報,不行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