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26

此页尚未校对

參。違限一月者,罰俸六個月;兩月者,罰俸九個月。三月者,罰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級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革職。如已經申送督撫,遲延不報,經部查參。違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處分;六月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供應大兵錢糧草束,各將軍等領過,即將《清字印領冊籍、交該督撫同〈奏銷〉》冊一併送部查核

又題准:本汛失盜,彼此推諉不報者,亦照諱盜例處分。如已經申報,彼此推諉者,推諉官降一級調用,轉詳官罰俸一年。如上司將州縣官申報盜數刪減者,照州縣例處分。如州縣官不確查盜數申報,或不開失事地方官職名申報者,俱罰俸一年。拿獲盜賊,供出先次行刦之處,審明仍行查。該督撫若失主已報,地方官照「諱盜」 例處分。如失主未報,及無實據者,該督撫取具地方官並無諱盜印結繳報。若失主具報,地方官不行准理,及借端起釁,縱役需索,更換衙門,往來提審,苦累致死者,該督撫查訪題參。如督撫不行題參,事發之日,該管官革職。不行申報之上司,各降二級調用。督、撫各降一級留任。若未致死者,該管官降三級調用。上司降一級留任。督撫罰俸一年。

又題准:前三門關廂內盜賊集至二、三十人,執械傷人劫財者,照大夥盜賊例,耑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戴罪緝賊文職。該兵馬司指揮革職,令接任官緝賊。

又題准:凡聚眾搶奪行路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者,照光棍例,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立斬。

又題准:賊入斥堠竊盜牲畜,追鬥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又題准:「投誠之賊借追贓」 之名行詐者,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擬斬立決。

又議准:官員毆死族人奴僕者,降一級留任;故殺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主持刃殺死者,革職,鞭一百折贖。平人毆死族人奴僕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故殺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給主持刃殺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又議准:官員毆死奴僕者,罰俸一年。平人持刃殺死奴僕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餘如舊。又題准:嗣後有以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三個月。

又覆准、「凡造報各項文冊」 遲延者、照

《欽部》事件、違限例分別月日議處

又題准:「州縣官火耗加派,被旁人首告,經司道府官審出,其失察之罪免議。」

又題准:凡遵例差委見任官解送、而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官改為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官員不對閱部冊,支給口糧、地畝者,罰俸兩個月,筆帖式等罰俸一個月。其察對冊籍,係司官職掌,堂官不必議處。

又題准:「泒出從征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與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

又題准:「各官該管界內有私煎販賣者,係伊衙役革職,係軍民人等降一級調用。」 如旗下人私煎販賣,本主自行拿獲者,免議。

又題准:「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於本旗內擇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又議准:「城外戲館,如有惡棍借端生事者,令五城各司不時察拿。」

又議准:「交代明白,方准離任。若不候交代,及該管上司任其離任者,俱照陞員例處分。」

又議准:老病官員有未完事件者,既經休致,免議;如有侵歁那用等弊,仍照例治罪。

又題准:「寺廟庵觀內有婦女違禁燒香行走者,責令查拿。」

又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冒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又議准:「條陳譏刺及回奏不實。奉」

旨議處者、或凡事不據實陳奏、或並無可據稱「風聞」

具題者、俱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投誠官員棄劄脫逃,地方官不行申報或申報遲延者,州縣官罰俸六個月,知府、通判等官罰俸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