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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缺裁戀職者,本官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府、州、縣官留住廢官一人者,罰俸六個月;二人者,罰俸九個月;三人者,罰俸一年;四人者,降一級留任;五人者,降二級調用;六人以上者,降三級調用。該管道官留住一、二人者,罰俸三個月;三四人者,罰俸六個月;五六人者,罰俸九個月;七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該督撫留住一、二人」 者,免議。三人以上者,罰俸三個月。六人以上者,罰俸六個月。十人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十五人以上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叛案牽連流犯,不准援。」

又議准:「委署官員有玷官箴,司、道、府官不揭報督撫不題參者,俱照不揭報劣員例處分。如將異途出身首領等官委署正印者,申詳之知府罰俸一年,轉詳之布政使罰俸九個月,批允之,督、撫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巡撫委官署理學道事務,即令考試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將上司衙役索詐情弊,徇隱不報者革職。」

又議准:「總督合詞具題之事,未經詳查,即行列名具題;巡撫亦罰俸六個月。」

凡預給用印白紙。又議准「罰俸一年。」

又議准:佐貳官員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許審理。若擅准詞狀者,降一級調用。如正印官不行查報,事發,正印官罰俸一年。

又議定:「光棍事犯,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擬斬立決。旗下民人,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定例治罪。」

又議准:失察賭博之司坊官,與把總,照旗下佐領例,每起罰俸一個月。二起者,將遊擊參將照巡城御史、參領,一體罰俸一個月。賭博中人出首者免罪,仍將財物給賞一半。

又議准、凡文武官員有違禁在

紫禁城內及倉庫

壇廟等處喫煙者。革職。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

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該管官不行捕首者,罰俸六個月。宗室覺羅有犯,交與宗人府議。又題准:凡地方有殺死人命重情,該管官知情隱諱不報者,革職。將不行查出之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級留任。上司官免議。

又題准:「叛案牽連流犯,遇熱審不准減等。」 又題准:「城池不預先修理,以致傾圯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官員修造炮臺烽墩等項,不速行修造完結者,降一級留任,完日開復,不行催,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匠役弓箭不如式製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入官,匠役從重議處。凡勘合火牌,鈐蓋印信,又議准:差遣員役,兵部於所給勘合火牌尾後,將多索驛馬不用印鈐蓋,併處分緣由,兼寫滿、漢字一紙粘貼交接處所,用印鈐蓋給發。若差遣人員照數支取,并無多索,該驛遞官即于粘貼紙內填明「應付過馬匹人數,用該驛印信鈐蓋。若有多騎驛馬騷擾驛遞者,一面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若所差員役無經過州縣驛遞印信鈐蓋者,仍以多索驛馬處分。如州縣驛遞官員不即鈐蓋印信者,亦從重處分。」

又題准、凡三營拿獲人犯、俱解督捕審理。其光棍賭博鬥毆等事、轉送刑部。五城

又議准:「直省火牌,止許齎送題參貪官巨憝。」

大計軍政薦舉,奏銷錢糧等事,其餘平常事務,《三》

件以上封固轉發遞送。違者部科查議,照違例處分。

凡私撥營馬。又題准、在外將軍以下各官、及

欽差部差各官、將自畜馬匹、送入營伍、多取價值者

「《照貪官例》革職提問。」 該管官不行查參,或徇情隱諱,事發之日,亦照「《貪官例》治罪。」 「有能出首者,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 ,係平人,授為「七品官職銜。」

又題准:「在外將軍並督、撫、提、鎮以下《大小官員筆帖式》。」

欽差部差官員、筆帖式將自畜馬匹送入驛站,多取

價值者,照《貪官》例革職提問。若驛站官員人等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督撫亦照貪官例治罪。出首之人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