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職。如以非其汛地,不親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獲,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級調用。其經過地方官不親身馳追,或追及脫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級留任。該督提鎮具題之日,務將某官曾否馳報,曾否親身追捕,經過地方曾否窮追,情由逐一開明。如含糊具題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盜賊偽稱名號,侵犯城池,專汛兼轄各官俱革職,總兵官降二級調用,提督降二級,戴罪圖功。聚集一二百人,焚燬鄉村,劫擄男婦,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聚集六七十人,焚燬鄉村,劫搶財物,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總兵官」 降一級,俱戴罪圖功;提督罰俸一年。至於盜賊嘯聚鄰近之提督總兵官并將軍城守及副、參、遊等不親領兵勦滅,止遣守備、千、把等官往勦者,各降二級調用。其專汛官及副、參、遊等聞賊不遞為申報者,俱革職。督提、鎮聞報不速發兵會勦,以致賊勢蔓延、官兵失利者,俱降三級調用。
又議准:「城外村莊道路失事者,除提、鎮例不議及外,專汛文武官俱住俸,兼轄文武官俱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拏。一年內拏獲一半者免罪,餘賊照案緝拏。如不獲,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盜賊照案緝拏。如有加級薦紀,准其抵銷。若賊在別處地方行劫,其原住地方,該管官不行察拏者,題參。到日」 ,失事地方官住俸緝拏,原住地方官令其協緝。如一年不獲,罰俸六個月。兼轄副將等官亦照此例議處。又題准:該管官因公他出後失事者,概行免議。凡武弁為盜,舊例效用官為盜者,該管官降三級調用。
又題准:提鎮標下效用官為盜者,該提鎮降三級調用。若營弁為盜,該管官降三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總兵官降一級留任。又題准:捕役夥盜,該管官革職。其捕役雇覓之人,持票夥盜者,罪同。
又題准:「海賊侵犯城池,殺傷兵民,專汛兼轄各官俱革職,總兵官降二級調用,提督降二級,戴罪圖功。焚燬鄉村、劫擄男婦、殺傷兵民者,文職州縣官、同城知府各罰俸一年,同城道員罰俸六個月,照案緝挐。武職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若兼轄各官聞報退縮不」 前者,俱革職;提督總兵官聞報不即領兵會勦者,降二級調用。若賊船突出劫掠,同行鎮將等不相救援,率師徑返,以致官兵損傷者,革職提問,專汛官降二級,兼轄官降一級,俱戴罪圖功。提督總兵官罰俸一年。「海賊」 乘夜入城,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降二級,兼轄統轄官降一級,俱戴罪圖功。
又議准:竊盜犯至二次者,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其司坊巡捕營步軍校等,在該汛自行挐送或別汛官挐送者,免議。若被他人挐送者,將失察之專汛官罰俸三個月,兼轄官罰俸一個月,步軍校等亦照此例。值日番役兵丁責二十板,步兵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又覆准:竊盜贓至一百二十兩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其家僕、雇工人盜家長財物者,旗下民人不便互異,俱照律一體擬罪。
又議准:竊盜三次者,照律擬絞監候。若竊盜二次,搶奪一次,或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免其並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又題准:「專汛官同城兼轄官,一月內緝賊一半者,免罪停陞,限一年緝挐;如不全獲,罰俸一年;餘賊照案緝挐,不停陞。其不同城之文武兼轄官,照地方失事例處分。」
又題准:「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外關廂被盜者,巡捕營各官照城內失事例議處。」
凡諱盜不報舊例,地方失事,隱諱不報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知而隱諱不報者,降二級調用。不知者,降一級調用。督提鎮不行查明糾參者,降一級留任。其挐獲盜賊,供出先次行劫之處,雖失主未報,專汛官仍革職,兼轄官降一級調用。若賊全獲者,免議。又題准:兼轄官同城不知者,降一級調用;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委用汛地土弁押運者,出結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運弁完糧,如遇別事詿誤應降調者,除從前加銜不准抵銷外,其現在應敘准其抵銷所降之級,若罪至革職者,不准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