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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四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五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四

皇清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侵盜錢糧應發解人犯。」

未經部題入官之先全完,或已題未發解之先全完者,並免入官。

又題准:用兵緊要地方,果有才能官員,如遇丁憂,督、撫題請保留者,准其在任守制;若不稱職,將督、撫一併議處。

又議准:「用兵地方緊急員缺,聽督、撫選擇賢能官員題補;若不稱職,將督、撫照以劣員保舉賢能例處分。」

又議准:「在內部屬曾任河職,及在外方面以下各官,有才品優長者,聽河道總河題補。若無裨河務,將總河照例處分。」

又題准:「驛員應付稽遲,同城府州縣官不行稽查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捏造俚歌,刊刻傳頌,沿街唱和者,內外地方官即時查挐,照不應重律治罪。若係妖言惑眾等詞,照律擬罪。」

又題准:凡監禁待質人犯除叛逆案內牽連者仍行監禁外其人命強盜等案待質人犯如過三年將情真矜疑情由逐一開明案卷即於秋審時一併入審具題完結

又議准:「枉道擾驛者,係官降二級調用,係差役杖一百。」

又題准:「凡有捏造俚歌,刊刻貨賣,傷壞風俗者,內外地方官查挐,照不應重律治罪。」

又題准:凡各商木植進口、該差官員親身查驗、照數選抽、以備各工取用。如有隱漏長大、木植止抽短小者、題參重處

又議准:專管驛站官員,若不督率馬夫,用心喂養馬匹,以致驛務廢弛,或缺馬不即買補者,該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報,督撫題參,照例革職。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報,照驛傳道例議處。督撫不行查參,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齎奏之人,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平常事,笞三十。係緊急事,笞四十。」

又議准:「奸人圖利,將馬匹在賊境接壤處販賣與賊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照通賊例處斬,妻子家口入官。該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縱者,以同謀論。其不知情者,文職州縣官、武職專汛官,俱革職提問;道府官及兼轄官,俱降五級調用,該管總兵官降三級調用,督撫提督降三級留任。」 其販馬之人由本汛挐獲,文武各官俱免罪。又題准: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併該管主嚴行治罪。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

又議准:凡旗下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各旗辛者庫。其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枷責完結。又題准:凡旗下人在出征之處殺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

之家。其枷號兩個月存案,令軍前效力贖罪詳見《五刑贖罪》中。

又議准:馳驛官員,將同行撥什庫差官併從役人等不行約束,以致毆毀驛遞員役,或不係緊差,故將驛馬馳斃,或故意越站索取財物者,令州縣馳驛官員,一面申報上司,一面申報本部,核查情真,將本官革職,撥什庫差官等,交刑部從重治罪。其申報之官,照「出首私牌」 例議敘。若應付遲延,反行捏款謊報者,反坐。

又覆准:「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駐防官兵及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處分。其將軍、副都統免議,佐領、防禦、驍騎校,照各城防禦處分,協領、參領照防守尉處分。至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至十五人」 為盜者,罰俸一年。十六人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