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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所定序次者、聽吏部禮部、科道、題參議處。旗下官員、聽該都統、副都統查出指名送部參處。如該管官徇情不查送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隨獵回日,若部院衙門取用過馬匹內,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五匹以下,罰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級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級調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級調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級調用。十八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病損傷五匹以下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十匹以下,罰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級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級調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級調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級調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內閣、中書、欽天監、太醫院等官,所騎馬匹,病損傷一、二匹者,罰俸六個月。三、四匹者,罰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級留任。願賠者免議。

又題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為盜者,將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者,該管防禦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 若甲兵之家僕為盜,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官員之家僕為盜一二名者,將官員罰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者革職。其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處分。兵丁之家人為盜者,將本主嚴行治罪。該管官協領,俱照此例行。其將軍、副都統係總管兵馬之官,應免議。若將軍、副都統、駐防協領等家人為盜,俱照「各官家人為盜」 例處分。佐領、防禦、驍騎校,各照城守防尉處分。駐防協領、管旗參領,照防守禦處分。至通轄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人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如該管官員將盜犯自行查獲者,俱免議。又議准:強盜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經查出,仍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省營馬倒斃,即動用朋銀買補。若有餘剩,交戶部充餉,令藩司照數扣貯,報明該督,按季咨報兵部查核。如有捏報等弊,該督即行題參。其營兵倒馬不行申報,照常支領乾糧者,即將該管官題參。

又外省官員差人置買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購買。兵部仍給印票,令守門官驗實放行。如無印票,即係私買,挐送兵部究擬。如守門官徇縱,一體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又議定口外騸馬群內馴練。」

不熟、不堪騎用,一分以上者,該管員外郎罰俸三個月。二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分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四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六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七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原整頓時分給馬匹內,馴練不熟,不堪騎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二十匹以上者,《阿敦大》鞭一百。革去《阿敦大》,降為《阿敦人》。其《阿敦人》亦鞭一百。若馴練純熟,皆堪騎用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匹。其騍馬群內,照原整頓時,缺額一分以上者,該管員外郎罰俸一年;二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三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降四級調用。《阿敦大》《阿敦》人亦分為五等。一等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匹。二等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八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八匹;三等者免議;四等者,阿敦大鞭七十,阿敦人鞭五十;五等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

又議准:「遺失紅本者,降一級留任。」 已奉。

旨到科、未經到部、即行抄傳報知者、該科官罰俸六

個月傳報之人,交刑部治罪。

又覆准:「禁革小民納糧時修倉補墊及屯丁領運行月扣除陋規」 ,違者參究。督撫失察徇庇,一併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