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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署印官一年外徵收錢糧未完,亦照州、縣官例處分。」

凡離任處分。又題准:「催徵未完各官,除革職、已故免議外,其陞遷者於新任內;丁憂者,於起復日;降調者於補官日;應降調者照例起送降調,應住俸降俸、降級,戴罪督催者,俱罰俸一年。」 又題准:「各省進勦時,有軍需,刻不容緩,動用錢糧,督撫司道等官,一面咨題,一面動用。若不候咨題,擅自動用者,各降五級調用,不准開銷,令其賠還。若司道並未申詳,督撫亦未咨題,擅自動用,徑行請銷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司道降五級調用。若司道申詳督撫不行咨題,擅令動用者,司道免議,督撫降五級調用,責令賠還。」 又議准:「州縣官借造冊」 為名,收取費用,科斂累民,任意灑派補庫,變賣倉糧,及借稱錢糧,准筭部民子女轉送與人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隱匿不報、或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俱照「不參私派」 例處分

又覆准:各省報銷過米豆草束價值,刊單粘次年由單後送部查考。如派給民間不照部價者,督撫參處。

又議准:凡兵民興販私鹽,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者,仍照律治罪。若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者,無論拒捕傷人,俱比照「《強盜》已行得財」 律,立斬。

又題准:「興販私鹽地方,文武官失於緝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例議處;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專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內緝獲一半以上還職。不能緝獲者,照例降革。該督撫、巡鹽御史、提督、總兵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議處。」

又題准:「令鼓廳刊刻木榜於鼓前。」

一、狀內事情必關係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其戶婚、田土、鬥毆相爭等事,及在內未經該衙門告理、在外未經督撫按處告理、有已經告理尚未結案者,並不准封進,仍重責三十板。「如係職官,送刑部折贖,舉人送禮部,監生送國子監,生員發順天府責治。」

一、「豋聞鼓」 之設,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無冤枉,希圖報復,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項,以圖倖准者,除原狀不准外,將本犯送刑部責四十板,照例於長安門外枷示一個月。

一登聞鼓之設。恐民間受屈於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無伸。俾得直達

《天聽》。「其被革、被降之員,欲辯復官職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民間冤抑,必親身赴告。果本身羈禁,令其親屬確寫籍貫、年貌、保結,方准抱告,違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擊鼓挾騙者,令值鼓官即時挐送五城嚴訊的實,照《光棍例》治罪。

又題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稱台吉」 、進

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 ,進

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台吉知情冒賞者,革去台

吉罰五九

又議准: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

又覆准:「滿洲、蒙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違者將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閒散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撥什庫鞭一百,收稅官亦革職。其喀爾喀、厄魯忒,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違者,亦照此例治」 罪。

又議准凡移來

盛京新滿洲等犯法、准該將軍照例審理過五年

後有犯,照舊人一體治罪。

又題准:直省經制兵丁,不許充伴儅軍,牢夜不收劊子手、旗手及馬夫、水夫等役,違者,該督撫題參,從重治罪。若不行題參,事發營員從重治罪,督撫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准:「凡督撫將不應入官流徙者,違例題。」

請解部咨請部示,耽延時日,或將本犯及妻子徇

縱及將不應追賠之人濫追拖欠之銀、株連無辜者,從重議處。

又題准:凡遲延監斃人犯,於一案內或監斃或中途病死,但至三名,即將承審各官一併議處。督撫不據實題參者,亦議處。

又議准、凡督撫有私差內司人等、借名訪察事件、遍歷州縣、并督撫兩司、另開便門、容令所屬人員、交通出入者、俱革職。其將遊客優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