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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職不准開銷,令其賠還。代為奏銷督撫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具題,擅令動用者,督撫革職賠還。司道等官免議。至供應大兵錢糧,承管官員重疊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級調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重領官員,匿不舉首者,革職,照數賠還。該管將領失察者,一併重處。

又議准:修造兵械、火藥船隻等項,捏報價值開銷者,照「米、豆、草、束浮冒開銷」 例處分。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於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及強暴之徒,凌虐小民。故於《定律》之外,復嚴設條例,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故嚴者,應去」 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

內府人、及諸王、貝勒、貝子、大臣家人、在外指稱「網」

利,干預詞訟,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此等事犯,將行賄之官革職。其主知情使去者,係官亦革職。

內府王貝勒等家下該管官、知而使去者、革職。王

以下宗室以上知情使去者,交宗人府從重議處。使去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若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例處決。

又議准:「一、順天鄉試,內簾添設滿、漢御史各一員,不與文事,專行糾察弊竇。凡遇作弊等項,不時據實糾參。」

一、正副主考同考入闈,各歸本房,不許私訪聚談。至閱卷時同考官各以薦卷置中間案上,御史驗明「內無私通小帖,方送主考收閱。如有情弊即行糾參。」

一、正副主考同考分閱之時,御史同坐一堂,向上對坐。每日晚停閱之時,查明所閱硃卷數目入箱,正副主考與御史共加封鎖。次日公同開閱,不許私帶入房,如違糾參。

一、同考如有私人暗通正、副主考,姑容取中,御史即刻題參。若同考不將佳卷盡數呈薦,將荒謬之卷妄薦者,正副主考會同御史查明題參。一,主考各帶三人,同考各帶二人,御史各帶二人,筆帖式帶一人,進場之時,御史照定數摉檢放入。如正副主考、同考暗帶主文,假粧僕從,隨入內簾者,御史察參議處。

一、三場硃卷,如有埋藏偷換等弊,御史嚴行根究,題參重處。

「一同考各官將落卷俱批出不中緣由,開榜之後,順天府出示,於十日內令本生領取原卷閱看,不許藏匿勒掯。如同考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查明糾參。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革去生監外,仍交刑部照誣告例從重治罪。」 又議准:一闈中閱卷停其公閱公薦,每官鬮分硃卷若干,即於卷面上用某經「某房」 木印。如某房有弊,即將本房官處分。

一、舉子黜革一名者,同考官革職黜革二名以上者,同考官革職提問。正副主考官,舉子黜革一名者,各降二級調用。黜革二名者,降三級調用。黜革三名以上者,革職,舉子罰停。會試三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級調用,正副主考官各罰俸一年。罰停會試二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級留任。正副主考官各罰俸九個月。罰停會試一科者,每一名同考官罰俸一年,正副主考官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考官私訪聚談薦卷,私通小帖,所閱硃卷,私帶入房。凡係場內目擊等項情弊,御史容隱,不行指名題參,別經發覺,御史降二級調用。又議准:提學有積習十弊,嗣後學道考核時,俱註「剔除十弊。」 若不能剔除十弊,該督撫指參內有貪贓之弊,照例革職提問。如無貪贓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其考《核冊》內不註《剔除十弊》字樣,及未曾剔除而註剔除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糾參。督撫照不報劣員例,降三級調用。督撫有需索陋規者,亦照貪例處分。至上司同僚、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往地方討情抽豐,及州縣官傳遞私書,鄉紳投刺請席者,係官革職,係常人,交刑部從重治罪。至順天學院任滿時,亦開明剔除十弊,具題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貪贓等弊,亦照《學道例》處分。